代表问政:电梯“上上下下 ”安全如何保障?

19.07.2016  06:39

  

  常欢欢/绘

  参与问政代表: 倪海燕 林松 凌宁

  接受问政单位:省质监局 省住建厅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电梯作为一种特种设备,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目前我省在册电梯超过12万台,随着电梯数量的迅猛增长、电梯使用管理方式多样化等因素影响,电梯安全形势比较复杂。对电梯生产、销售、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环节,如何进一步加强监管,保障“上上下下”的安全?在广泛征集社情民意的基础上,3位省人大代表向有关部门发问。

   一问:如何把好市场“准入关”?

   倪海燕代表: 近年来,电梯安全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有生产制造质量方面的,也有安装方面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如何加强对电梯市场、特别是各类小区民用电梯质量的源头监管,确保电梯符合国家规定安全标准,防止劣质电梯流入市场?

  省质监局: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电梯制造单位对其制造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并终身负责。对电梯质量采取严格准入、严格制造标准、严格安装监督检验等监管措施。

  严格准入指的是,电梯制造单位在资源条件、质量保证体系、产品质量等达到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条件,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电梯制造;此外,有关安全附件必须经过型式试验合格后,方可用于制造。

  严格制造标准是指国家出台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等一系列电梯及其部件制造的国家强制标准,这些标准有力地保证了电梯制造质量。

  严格安装监督检验是指国家实行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制度,电梯安装过程中,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安装质量实施监督检验,监督检验合格经过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问:安全主体责任谁来承担?

  林松代表: 实际上,围绕电梯使用管理责任由谁来承担,经常会出现推诿扯皮情况。对于电梯使用中的安全主体责任,该如何明确?

  省质监局: 今年4月1日起施行的《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

  根据上述《办法》,电梯安装后,建设单位尚未移交电梯所有权人的,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管理的,受委托方为电梯使用单位。未委托他人管理的电梯,只有一个所有权人的,该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有多个所有权人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电梯使用单位,经协商无法确定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协调落实。配有电梯的建筑物用于出租的,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电梯使用单位;未约定的,建筑物产权所有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林松代表: 面对电梯数量迅速增加的现实,我省各地现有电梯检验机构数量十分有限,且较为单一的检验力量难以充分应对。能否开放第三方检验机构,充实我省电梯检测力量?

  省质监局: 电梯检验是国家法定强制性检验,其检验机构的资格需要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 2016年3月24日《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电梯检验试点工作的通知》(质检特函〔2016〕8号)明确规定“本省的电梯检验机构应在本省范围内从事电梯检验工作”。鉴于目前国家质检总局暂停受理电梯等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资格核准申请,故我省目前暂不具备开放第三方检验机构的条件。

   三问:专项维修金能否专款专用?

  倪海燕代表: 在物业管理费用中,用于电梯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专项费用的,能否做到固定占比、专款专用?我省能否出台“设立居民区住宅电梯维修专项资金”的相关规定?

  省质监局: 今年4月1日起施行的《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老旧电梯修理、改造、更新的办法;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

  省住建厅: 2014年11月起施行的《安徽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单列不低于10%物业公共服务费,专项用于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电梯)维修保养。同时,经省政府同意,省住建厅印发了《关于做好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紧急维修管理工作的通知》,将电梯运行系统中涉及的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需要维修的纳入紧急维修范围,并建立和完善紧急维修快速反应机制。

  2015年12月,省住建厅会同省财政厅《转发住建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支持作用的通知》,就电梯应急维修申请使用维修资金作出了详细规定。《通知》明确,对电梯等设施设备应急维修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管理部门要及时受理、加快审核,及时划转资金。有关单位在维保、日常检查等活动中,发现电梯仅依靠维保不能保证安全运行、需要立即进行改造或更新的,可申请使用维修资金。要进一步加强电梯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督促有关单位编制维修方案、进行技术审查,公告维修事项,维修结束后进行验收。

   四问:安全监管如何进一步纳入法治轨道?

  凌宁代表: 从我省电梯管理实际及保障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角度来看,电梯安全监管还需要从地方法规高度给予进一步规范与保障。能否尽快制定《安徽省电梯安全使用管理条例》,建立电梯协调管理体制,将电梯安全纳入政府目标考核,进一步完善电梯相关各方的主体职责,强化政府的监管职责,让电梯不再成为咬人的“老虎”?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鉴于省政府制定的《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今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我们认为《办法》是可行的,待实施一段时间后,再考虑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研论证,重点对《办法》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同时结合代表建议,按照立法程序,着手开展电梯使用安全管理方面的地方立法工作,推动我省电梯安全监管进一步纳入法治轨道。

来源:中安在线-安徽日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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