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他人“出老千”为由 几名男子“唱双簧”抢劫

15.10.2014  12:28

  由于认定章某某赌博时爱“出老千”,王某某、刘某某等人“唱双簧”抢劫章某某,将后者银行卡内的4万多元存款据为己有。近日,这起案件在无为县人民法院审结,躲在“幕后”的王某某终未能逃脱惩罚。

  2013年4月,刘某某(另案处理)从王某某处得知,章某某经常在赌博时作弊,两人遂心生一计——引诱章某某来无为赌钱,在章某某作弊时将其抓住,以其作弊为由逼迫其赔钱。

  因为王某某和章某某认识,所以算计后者的事由刘某某找人实施。王某某在向刘某某提供了章某某的联系方式后,刘某某联系虞某、季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帮助实施计划。

  2013年4月10日,刘某某将章某某从芜湖市接到无为县石涧镇太平行政村一饭馆吃午饭。午饭后,刘某某、虞某、季某某等人用扑克牌作为赌具,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

  在赌博过程中,虞某、季某某等人称章某某、刘某某在赌博时作弊,遂将章某某及刘某某两人带到石涧镇太平行政村涧西自然村一座废弃的采石场,要求章某某及刘某某赔偿。

  刘某某假装自己赌钱作弊被抓,主动要求赔偿季某某等人,后虞某等人殴打章某某并威胁将其推入采石场内的一个池塘,章某某在虞某等人的威逼下交出自己的银行卡以及密码。

  当日15时许,刘某某、虞某、季某某等人驾车至无为县无城镇中国建设银行濡江储蓄所,分两次取走章某某银行卡内现金人民币47500元。

  案发后,躲在“幕后”的王某某于2014年2月13日在芜湖市龙山街道被芜湖市龙山派出所民警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预谋以赌假钱为借口,索取他人钱财。同案实行犯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了他人财物,故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罪所得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大江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