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义务兵优待金城乡统一标准 每年“八一”前发放

02.08.2014  19:13

  “八一”建军节前夕,省民政厅、财政厅、省军区司令部联合印发了《安徽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办法》。《办法》明确,优待金实行城乡统一标准,按不低于本县(市、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发放,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标准。

  《办法》要求,征集到驻西藏部队的义务兵,优待金按当年规定的发放渠道和标准,增发1倍以上,其他高原条件兵可参照执行。提前退役的义务兵,按照其实际服役年限进行优待。而高校在校生被批准入伍后,由批准入伍地按照当地义务兵优待金标准发放。此外,义务兵服役期间立功受奖,可增发优待金,具体标准由各市、县(市、区)确定。

  《办法》适用对象为本省批准入伍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工作由义务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原则上应于每年“八一”前发放。优待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发放期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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