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立法权扩至8个设区市

22.05.2015  10:17

  5月21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宿州、蚌埠、阜阳、宣城、池州、安庆等6个设区的市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至此,我省已有8个设区的市享有地方立法权。

  今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修改《立法法》的决定,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这也意味着我省16个设区的市中,除了省会城市合肥、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淮南,其余14个设区的市都享有地方立法权。

  根据修改后的《立法法》,省人大常委会确定设区的市开始制定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应当综合考虑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从实际情况来看,具备立法能力是开展立法工作的基本前提。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吴斌表示,立法能力需要两个要件:一是要有负责法规案统一审议的机构,即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二是要有承担法规案统一审议具体工作的机构,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而且都应当要有立法方面的专业人员。宿州、蚌埠、阜阳、宣城、池州、安庆等6个设区的市,在去年底、今年初召开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设立了法制委员会,目前均基本完成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的组建工作,配备了相关专业人员。

  “我们将严格按照决定的要求,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好立法权,为安庆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安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玉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下一步将结合本地区实际,在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好长远立法规划和近期立法计划,选准题、把好度,切实保证地方立法质量。

  记者了解到,为了更好地帮助设区的市提高立法质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将从工作层面加强业务指导,特别是在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法规案阶段就提前介入,对法规草案进行全面研究,在重点关注合法性问题的同时,从合理性、针对性、可操作性及立法技术规范等方面提出意见,尽可能地把各方面问题解决在各市法规通过之前。

  对于其他8个设区的市,省人大常委会将根据其立法能力建设情况,确定第二批或者第三批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