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马处长出狱不到3个月因漏罪被追诉

29.04.2015  11:50

  中安在线讯 落马处长七年前因犯挪用公款和受贿罪入刑7年,没有想到出狱后不到3个月,被检方发现漏罪并追诉。4月28日上午,原安徽省煤田地质局资产财务处处长嵇学东被追诉涉嫌受贿近30万元一案,在合肥市中院开庭审理。

  今年51岁的嵇学东,2008年其因犯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被肥西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其服刑期间曾减刑一次,于2014年7月27日刑满释放。

  然而出狱不到3个月的嵇学东还未来得及好好享受与家人团聚的时光,其于2014年10月再次被检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不久被刑拘。再次到案,是因为检察院掌握到其服刑前尚有其他方面的犯罪事实。

  此次嵇学东被起诉的罪名为涉嫌受贿罪,根据合肥市检察院指控,嵇学东于2003年至2007年期间,利用担任的安徽省煤田地质局资产财务处处长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人民币15万元,以及一辆价值14.3万元的轿车一辆。

  据嵇学东交代,其此前担任的资产财务处主要职责是“管钱、管账、管报表”。检方指控的5起犯罪事实,其中有3起与银行有关,2003年至2005年,嵇学东接受工商银行蚌埠市南岗支行行长田某的请托,将煤田地质局1亿元左右的资金存入该行,田某为了感谢,送给嵇学东1万元。2003年至2005年,嵇学东将煤田地质局大额存、贷款业务放在某银行蚌埠市支行,事后收受该银行行长的4万元。2006年,为感谢嵇学东对自己业务的照顾,某银行支行的时任行长送给嵇学东一辆价值14.3万元的轿车。

  法庭上,嵇学东对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量刑方面,嵇学东的辩护律师认为嵇学东归案后主动交代了检察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应从轻。检方则认为嵇学东系被电话通知到案,并非主动自首。

  由于案情复杂,案件未当庭宣判。(记者 黄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