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东方”煤矿矿长 昨日在巢湖法院受审

15.10.2015  19:07

                 

  本网讯 10月14日上午,巢湖市法院对淮南“东方”煤矿矿长于某依法开庭进行一审审判。被告人于某因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非法采矿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导致矿井瓦斯爆炸,造成27人死亡,1人受伤。 “东方”煤矿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缪春道,“东方”煤矿经营副矿长,实际控制人缪敬道(均另案处理)外。

  据指控,2013年7月,被告人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启用不符合储存爆炸物品条件的“东方”煤矿矿内材料仓库作为临时爆炸物品储存点,供该矿进行非法采矿之需。2014年8月,由于“东方”煤矿非法生产需要炸药、雷管等材料,于某某决定将已被上封的正规爆炸物品仓库封条揭开。当年8月4日、5日,先后两次从正规爆炸物品仓库内拉走4盒矿用瞬发电雷管、12箱三级煤矿许用水胶炸药等民爆物品,存到“东方”煤矿矿内材料仓库临时爆炸物品储存点。至案发之日,该爆炸材料临时储存点仍非法储存部分炸药和雷管。

  据指控,2009年,“东方”煤矿原总工程师告诉于某某等人,称在“东方”煤矿合法采掘区下-520米标高处有原谢二矿遗留的煤槽煤柱,煤质较好。2010年9月,“东方”煤矿决定进行越界开采,并由于某某组织实施。从2010年9月到2014年8月19日,“东方”煤矿实施越界开采C13煤层,越界开采面积约0.27平方千米,经有关地质单位鉴定,“东方”煤矿越界非法开采煤量为326168.946吨,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164291154元。

  据指控,2010年9月以来,被告人于某某等无视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实施非法越界开采并通过掘暗道,使用假图纸、假资料、设置假密闭墙、假视频监控等手段,蓄意隐瞒“东方”煤矿越界开采国家煤炭资源的行为,逃避相关部门的监管。

  于某某等人在越界开采区域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以掘代采”的非正规采煤方法组织生产,生产现场管理混乱,通风管理、瓦斯浓度监控和放炮操作均存在违法违规现象,越界开采区域,不安装瓦斯安全监控系统、甲烷传感器、风速传感器、温度传感器、烟雾传感器、负压传感器等设备。出现煤与瓦斯突出预兆没有采取针对性措施,违规对瓦斯浓度实行放限管理,越界开采区随意布置炮眼、填装药量等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瓦斯聚集,作业人员违规放炮引发瓦斯爆炸,致使井下作业人员27人死亡,1人受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4511万元,经省成立的事故认定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案件事故重大,庭审对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存有分歧, 法院未当庭宣判,将择期宣判。 王标 本报记者 胡东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