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政策解读:贫困县年度财政增量20%专用扶贫

31.01.2017  12:01

  为切实加大财政支持脱贫攻坚力度,去年初,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财政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 《意见》明确,市县政府要大幅增加财政专项扶贫投入力度,贫困县及所在设区市,按照当年地方财政收入增量的20%以上,增列专项扶贫预算。

  省扶贫办负责人说,省财政和省直部门分配一般性转移支付,要充分考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因素,加大对贫困县的支持力度。贫困县新增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原则上主要用于脱贫攻坚。在加大对贫困地区专项转移支付方面,省级按照当年地方财政收入增量的20%以上,增列专项扶贫资金预算。在市县政府加大专项扶贫投入方面,市县两级政府比照省里做法,大幅增加财政专项扶贫投入力度。贫困县及所在设区市,按照当年地方财政收入增量的20%以上,增列专项扶贫预算;其他有脱贫任务的市、县(市、区),按照当年地方财政收入增量的10%以上,增列专项扶贫资金预算。

  据介绍,我省将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扶贫投入,加强与中央脱贫攻坚政策对接,争取中央财政加大对我省脱贫攻坚支持投入力度,资金规模与全省脱贫攻坚任务相匹配。此外,加大财政存量资金对扶贫投入。市县两级政府清理收回的财政存量资金,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优先用于脱贫攻坚。对其中可统筹使用部分,确保50%以上比例用于脱贫攻坚。

  我省强化推进统筹整合资金,加大对脱贫攻坚的支持力度。省扶贫办负责人说,要建立扶贫资金统筹整合清单,围绕“五个一批”任务,除各种补贴给农民个人的资金、救灾资金及其他国家规定有特殊用途的专项资金外,将中央、省、市、县安排的扶贫资金、各类涉及民生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地方政府债券以及财政撬动的社会资金等各类资金,捆绑集中使用,全部纳入整合范围,聚焦投向贫困地区。扶贫资金不得统筹整合用于与脱贫攻坚无关的事项。所有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由各级扶贫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统筹提出分配意见,报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财政部门据此拨付资金。所有投向贫困地区、用于扶贫项目、落实到贫困人口的相关涉农资金,要纳入扶贫资金严格管理,用途不变,专款专用;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安排涉农项目资金时,要主动商同级扶贫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分配意见。

【专题】打赢脱贫攻坚战 扶贫政策解读

来源:中安在线-安徽日报    作者:夏海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