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员办领命地方债监管 重点瞄准三大方面

21.12.2016  00:11

近期,财政部印发《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地方政府债务监督暂行办法》(财预〔2016〕17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就此,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出的问题。

该负责人表示,《暂行办法》明确了专员办对地方政府融资行为的监督重点:一是政府举债方式监督,主要包括地方政府债务只能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举借,除此之外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等,督促地方政府严格依法举借政府债务。二是政府担保行为监督,主要包括除外债转贷担保外,地方政府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督促地方政府不得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特别是,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事业单位等不得以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进行抵押或质押;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以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进行抵押融资。三是政府股权投资行为监督,主要包括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参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及参与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等各类基金时,不得承诺回购其他出资人的投资本金、承担其他出资人投资本金的损失,或者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最低收益等,督促地方政府严格遵从市场化原则与社会资本平等合作,实现风险共担、收益共享,避免地方政府股权投资中出现“明股暗债”、利益输送问题,防范地方财政运行风险和廉政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