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限期拆除 肥东居民告城管败诉

05.12.2014  13:43

  因为不服肥东县城市行政管理局对自家房屋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肥东县居民陈某某将肥东县城管局告上法庭。该案第三人系陈某某儿媳王某某。肥东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依法驳回了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陈某某随后上诉到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其上诉被驳回。

  1992年,陈某某和王某某所住房屋分别取得肥东县政府核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其载明陈某某土地使用面积91.8平方米、王某某土地使用面积37.3平方米。陈某某和王某某在原有房屋及其前后土地上进行翻建、扩建、新建。2013年,肥东县城管局责令陈某某和王某某于2013年9月26日前自行拆除该处2300平方米违法建筑。 2013年10月8日,陈某某对此不服,向肥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肥东县人民政府作出维持复议决定。2013年12月30日,陈某某向肥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肥东县城管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一审判决依法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2014年4月10日,原告陈某某再次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了维护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记者 汪日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