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厅与省物价局联合下发通知完善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政策

23.02.2016  12:21

 

日前,省司法厅、省物价局联合下发《关于完善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通知》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和《安徽省定价目录》为依据,明确规定自2016年2月10日起大幅度缩小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律师服务收费范围,完善主要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律师服务收费机制。

通知》规定,律师事务所除提供以下三大类服务项目仍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外,其他服务收费全部放开:一是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二是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三是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通知》要求,各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遵守《价格法》等法律法规,根据服务成本、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自主确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标准,并依法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明码标价。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律师法律服务领域的价格秩序。

(厅律师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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