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从事雇佣活动受伤谁担责?

15.06.2015  12:54

  案例:家住双凤的郑某经营一家煤球制作作坊,今年4月2日郑某找李某为其修理制煤机,并付修理费200元。在修理制煤机时,由于制煤机突然启动,致李某的右脚被制煤机轮机压住受伤,被迫截肢。事件发生后,李某找到双凤司法所请求调解。

  经双凤司法所调查和多次协调,李某考虑到与郑某合作多年,自愿放弃了部分赔偿请求,双方最终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郑某赔偿李某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10万元。

  专家点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当中李某按照郑某的指示为郑某修理制煤机,由郑某支付劳动报酬,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郑某是雇主,李某是雇员。因此,郑某应对李某所受的伤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李某是专业从事制煤机修理人员,其对制煤机的性能应该有所了解,在开始修理操作之前未切断电源,对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责任。据此,应当减轻郑某的赔偿责任。

  专家提醒,每一位劳动者都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律法规,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范,正确使用防护用具、用品,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出现。(合肥现在线-合肥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