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放贷迟 买卖双方闹纠纷

14.12.2015  14:29

  合肥市民程先生向银行贷款购买一套二手房,谁料,因银行放贷延迟,导致他违反约定,逾期交款给卖家张先生。张先生要求程先生先支付违约金否则拒绝交房。双方为违约金和交房的事情因此闹上法院。记者昨日获悉,合肥市中院判决买方需支付违约金,而卖方因未如期交房,也需承担延迟交房的违约责任。

   银行放贷迟导致纠纷

  去年3月,程先生为购买张先生一套140平方米的二手房,与其签订了买卖合同,转让价款为109万元。合同中约定,程先生逾期付款,应按日支付交易房价款万分之三作为违约金。一旦逾期超过10日,张先生还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双方还在签订的补充协议中约定,双方应在房产局下发已过户的房产证及程先生付清全部房款后的5日内,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如因一方超过上述期限进行交接,则延误方需每天按总房款的万分之三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记者了解到,程先生于去年7月9日交付张先生购房款现金25.1万元,另将33.9万元存入合肥市存量房资金托管中心。当年7月21日,程先生与某银行签订《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申请银行按揭贷款50万元。可直到去年11月4日,银行才发放贷款,于是程先生通知张先生领取房款,张先生却认为对方逾期付款,已经违约,要求程先生先支付违约金再说。

  在辖区街道的调解下,双方同意先将房屋买卖行为履行完毕,违约金问题双方另行到法院进行诉讼。之后,张先生领取了全部房款,将房屋交付给程先生。

  房屋交付完成后,张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程先生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9.62万元。

  程先生认为自己没有故意拖延贷款的发放,在银行贷款到账后,就及时通知张先生领取房款,但张先生以程先生需支付违约金为由不肯领取房款,扩大了损失。程先生提起反诉,请求判令张先生支付延迟交房违约金12426元。

   法院认定双方违约都要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程先生先支付了59万元房款,其余50万元房款因银行贷款至2014年11月4日才发放至资金托管账户,在客观上程先生构成对张先生的违约。而程先生在贷款下发后,立即通知了张先生。张先生虽就违约金与程先生发生争议,但对继续履行合同并无异议,因此,张先生应按合同约定于2014年11月9日前将房屋交付给程先生。张先生实际于2014年12月17日将房屋交付给程先生,逾期交房38日,按协议约定,张先生应赔偿程先生逾期交房违约金12426元。

  据此,法院判决程先生一次性赔偿张先生逾期付款的违约金20928元;张先生一次性赔偿程先生逾期交房的违约金12426元。

(江淮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