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花钱买“空壳公司” 骗人钱财后玩“人间蒸发”

26.03.2015  11:07

  黄某某花钱买了一个“空壳公司”,然后编造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骗取他人钱财。为谋取利益,他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近日,黄某某因犯诈骗罪、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被法院依法判刑。

  2010年3月,黄某某用4万元人民币收购了注册资本为300万元人民币的芜湖某贸易公司,该公司实际为“空壳公司”。为能从银行得到贷款,黄某某多次制作假账申请银行贷款并挪作他用或挥霍。

  因芜湖某贸易公司几乎没有实际经营活动,也无其他正常收入,且每一次续贷均需归还银行前期贷款,还要提供一定金额的担保。为此,黄某某还得支付承兑汇票贴现和借款“调头”高额利息的大额费用。

  为维持资金链不断,在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黄某某编造做钢材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等理由,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多次向被害人余某某“借款”,累计借款数额170余万元。

  2012年1月7日,被害人余某某在多次催要无果的情况下,让黄某某出具了一张本息总计340万元的“借条”。2012年6月,黄某某为躲避“债务”,逃离芜湖县,撤换手机卡,玩起了“人间蒸发”。

  此外,为谋取非法利益,黄某某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10年12月至2012年4月间,黄某某先后向芜湖某汽车零部件公司、上海某汽车部件公司等共15家公司虚开61张税额达80万余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用于抵扣税款。

  东窗事发后,黄某某逃到福建省福州市。2013年11月初,黄某某被福建警方抓获,后被移交给芜湖县警方。

  芜湖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黄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后潜逃,数额特别巨大;黄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构成诈骗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数罪并罚。根据黄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及悔罪表现等,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赃款予以退赔;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黄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二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芜湖新闻网-大江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