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新闻发布会在省政府新闻发布厅举行
04.06.2015 11:38
本文来源: 安徽省民政厅
6月3日,《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闻发布会在省政府新闻发布厅举行,省政府新闻办副主任郑明武主持发布会。省民政厅副厅长孙邦平、省政府法制办副巡视员陈一胜作新闻发布,介绍我省出台《办法》的背景和过程,文件的主要内容,文件中的亮点及重点,以及贯彻落实文件的具体措施。孙邦平副厅长还就媒体关心的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主要新闻媒体单位记者均参加了发布会。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解读
发布人:安徽省民政厅副厅长 孙邦平 (2015年6月3日) 女士们、先生们,新闻界的朋友们: 欢迎大家出席今天的发布会!很高兴和大家见面并交流,也感谢你们长期以来对减灾救灾事业的关注、支持和报道。《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5年4月13日以省人民政府第260号令公布。这是省委、省政府加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一项重要举措。在制定《办法》过程中,得到了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市县和乡镇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在此,我代表省民政厅表示衷心的感谢!下面,我就有关情况向大家作简要通报。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我省地处华东腹地,属于从亚热带气候向暖温带气候的过渡气候区,南北冷暖气流交汇频繁,郯庐断裂带自北向南纵贯全省。由于特殊的地理位置、特定的地形地貌和复杂的气象条件,造成我省洪涝、干旱、台风、风雹、雨雪低温冷冻等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震活动也逐渐活跃。 近几年来,由于受全球气候变化等因素影响,我省自然灾害呈现出灾害种类多、分布地域广、发生频率高、造成损失重等特点。平均每年农作物受灾面积3000多万亩,一般灾害年份有20万人左右需要转移安置,因灾倒房约1—2万间,重灾年份则更多。平均每年直接经济损失130多亿元,受灾人口2600多万人,其中有300多万受灾群众需要政府救济。未来,随着人类经济活动、生产活动对环境的影响,自然灾害将更具有突发性、多发性和复杂性。为了从制度层面解决好这些问题,更好地适应当前自然灾害救助形势发展的需要,省政府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借鉴外省好的做法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对依法推进我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办法》的主要亮点 (一)突出了依法救灾的理念。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要求,省委强调加强重点领域、社会领域立法,对自然灾害救助立法提出新的要求。《办法》的出台,从法律上肯定了我省灾害救助工作多年来形成的工作原则、制度、方法,确立了灾害救助工作在应急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为迅速救灾、有序救灾、科学救灾提供了重要保障,使灾害救助工作进入依法行政的历史发展新阶段。 (二)规范了救灾工作的程序。为了最大程度保障受灾群众切身利益,我省在减灾救灾工作的实践中,摸索出一些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出台了一些制度,有效提升了我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但这些制度都是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出台的,不具备法规或规章的稳定性和权威性,缺乏足够的强制力和约束力。同时,这些制度也分布在多个文件中,存在“碎片化”的问题,不便于实践操作,需要进一步整合。《办法》是我省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救灾工作的专门规章,涵盖了灾害救助工作的各个方面,规范了具体操作环节。 (三)贯穿了以人为本的宗旨。《办法》明确了灾害救助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明确了民政部门负责灾害救助工作,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基本生活的立法宗旨贯穿于救助准备、应急救助、过渡性安置、灾后救助的全过程,集中体现和彰显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和要求。 (四)体现了安徽地方的特色。《办法》的制定,主要是以《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为基础,同时对部分条款做了一些细化和补充,如对自然灾害的种类、自然灾害救助资金使用范围、自然灾害信息员的职责、受灾人员在过渡期内自行安置等方面进行了界定或明确。同时,还根据近年来我省减灾救灾工作实践,重点规范了自然灾害保险、救灾物资代储、救灾专业人员储备、物资紧急采购、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和其他组织、个人责任追究等6项制度,进一步增强了《办法》对我省减灾救灾工作的指导性和针对性。 三、宣传贯彻《办法》的具体措施 《办法》已于2015年6月1日施行。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宣传贯彻《办法》: (一)加强学习宣传。我们将组织《办法》的培训和学习,帮助各级救灾主管部门全面理解和深刻领会《办法》规定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谋划好《办法》的宣传活动,利用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等平台,借助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办法》,切实将《办法》宣传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提高公众对《办法》的知晓率,为贯彻实施《办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完善配套制度。《办法》确立了灾害救助工作的基本法律制度,对各环节的工作进行了全面系统规定。我们将结合实际,进一步修订完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自然灾害资金管理办法、救灾物资管理暂行办法等配套文件,增强推动贯彻落实《办法》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规范性,提升灾害救助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三)抓好组织实施。我们将以《办法》的出台为契机,制定贯彻实施《办法》的工作方案,努力解决工作人员不足、工作经费紧缺、技术装备落后等实际困难,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办法》落实到位。 (四)加强监督检查。我们将加强对《办法》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办法》规定的各项制度、措施和要求落到实处。
依法规范,科学应对自然灾害 ——在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 发布人:省政府法制办副巡视员 陈一胜 (2015年6月3日)
女士们、先生们,新闻界的朋友们: 日前,王学军省长签署了第260号省政府令,公布了《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会议安排,我就《办法》出台的背景、意义和主要内容,作一简要介绍。 一、《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 2010年9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施行。这部行政法规为自然灾害救助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但由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地区差异大,一些规定只能很原则。为使这些原则规定在我省得以有效实施,有必要结合我省实际予以细化,以增强制度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办法》的出台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是将灾害救助成功经验制度化的需要。我省是自然灾害受灾大省,自然灾害发生频率高、损害面积大、影响人员多。在与自然灾害长期抗争过程中,各地各部门积累了很多有益经验。如,省、市、县全部建立减灾救灾委员会,形成强有力的灾害救助协调、协作机制;在全国率先实施灾害救助应急物资企业代储制度等。将成功经验转化为规范制度,是地方立法的重要经验。
二是解决我省灾害救助存在问题的需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面临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如救助主体责任不够清晰、救助保障形式单一、基层政府救助资金投入不足、救助力量不足等问题。《办法》以问题为导向,通过立法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规定了多元主体的自然灾害救助体制。 一是突出政府领导职责。各级政府是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领导者,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级减灾救灾委负责自然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工作,它不仅要组织、协调本级政府的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还要组织协调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救助工作。民政部门是承担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任务的职能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任务的具体事务,同时直接参与救助工作。二是落实村委会、居委会协助职责。村委会、居委会要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普及活动,组织村民、居民自救互救。三是完善组织和个人参与职责。红十字会、慈善会、公募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依照章程开展救助活动,参与政府的救助工作。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提供捐赠和提供志愿服务的形式参与救助工作。各救助主体之间做到权责明确,分工合理,形成强有力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合力。 (二)细化自然灾害救助准备各项要求。 《办法》主要从四个方面,对自然灾害救助准备工作予以规范。一是通过市场主导、政策引导的方式,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增强抵御自然灾害风险能力。二是各级政府要制定和完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助演练。三是省民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合理布建救助物资储备库,市、县民政部门与企业签订代储救助物资协议,政府储备与市场储备结合,增强救助物资储备能力。同时,要求县以上政府建立医疗、防疫等救助专业人员储备、动员制度,保障救助专业力量反应快速、有效。四是建立自然灾害信息员队伍,要求各部门互通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三)明确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制度。 为保障受灾人员有饭吃、有衣穿、有被盖、有房住、有干净水喝、有病能治,基本生活无忧,《办法》从四个方面对灾害应急救助作出规定,一是规定了9项应急救助措施,并要求根据灾情变化,动态调整具体的救助措施;二是对运送救助物资和人员,紧急采购、紧急征用救助物资,作出特别规定;三是明确了灾情动态评估、及时报告、动态发布和灾损核定制度;四是规定了受灾人员安置和遇难人员亲属抚慰的方式。 (四)对自然灾害灾后救助进行规范。 《办法》从三个方面对灾后救助工作进行规范。一是明确了灾后房屋重建的基本条件、实施主体、实施原则以及补助的条件和标准;二是细化了重建补助的工作程序,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的要求,公开、公正地确定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方式和数额;三是对受灾人员冬春救助的时间、程序、方式作出规定。 (五)强化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监督。 为加强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监督,《办法》作了三个方面的规定。一是严格规范救助款物使用范围、发放主体、发放方式;二是实行救助款物来源、数量、使用情况公示制度;三是明确救助工作投诉、举报,以及投诉、举报查处、反馈制度。
本文来源: 安徽省民政厅
04.06.2015 11:38
故
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