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失踪销户公证如何办理?[第343期司法连线]
近日,王某的父亲去世,来到合肥衡正公证处咨询办理房产继承的公证手续,经公证员与其交谈得知,王某的父母原本有私宅一套,后因为征地拆迁取得了第二套房产,并登记在王某父亲名下。据王某叙述,其父母共生育两个孩子,老大即王某,但老大与现在的老二之间年龄相差很大,公证员根据经验判断王某对家庭成员有所隐瞒,经过公证员的耐心解释和说明,王某最终说出了实情。原来王某的父母其实总共生育了三个孩子,在现在的兄弟中间还有个孩子,但中间这个男孩因为小时候生病,导致智力发育不全,在五六岁的时候在家附近走丢,家人四处寻找了几年也没有音讯。随后,在一次人口普查的时候被销户。王某及其家人都认为这个弟弟早就不在了,当然对这套房子也没有继承的权利。
公证员听了王某的叙述后,向王某详细的介绍了关于办理继承其父亲房产所牵涉到的相关公证法律法规。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按照王某所述,其父母实际共生育了三个孩子,只是第二个孩子因为失踪被销户了,但销户并不意味着此人死亡,这个子女现在是否在世无从得知。因此,王某应该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在其弟弟下落不明满四年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但王某这些手续都没有办过,导致王某在办理继承公证时,公证处需要在世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都要明确是否继承被继承人遗产时,王某既找不来其弟弟也提供不出其弟弟的死亡证明,那么这个继承公证就不能办理。
经过公证员的解释,王某明白如果要继续办理公证,就得先到人民法院去申请宣告其弟弟死亡。此外,公证员还特别告知,即使其弟弟被宣告死亡了,其他继承人也就此办理了公证,继承了王某父亲的遗产。但如果在未来的某个时候,其弟弟重新出现或确知他没有死亡,经其弟弟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钱进
稿件来源:2016年5月12日安徽法制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