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泾县一辅警获刑 伙同他人盗窃扣押财物

04.08.2015  18:40

  刘峰身为警务辅助人员知法犯法,竞伙同他人盗窃扣押财物,结果难逃法律的制裁。日前,泾县法院对一起盗窃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峰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李明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2014年上半年,李明与巡防辅警刘峰商议,由刘峰在交警大队大院内(与巡防大队合署办公),将交警扣押的摩托车偷出,交由李明使用,李明支付给刘峰好处费。2014年12月10日凌晨3时许,刘峰、李明来到交警大队大院内,由刘峰采用推车盗窃的方式,将停放于该大院内扣押的一辆白色踏板摩托车推出大院交给李明,李明支付给刘峰好处费500元。盗得摩托车后,李明打电话给同村村民张云,谎称自己摩托车钥匙丢了,喊张云驾驶一辆带拖斗的面包车将该车运回自己家中,并支付运费50元。经泾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为765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峰、李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峰身为警务辅助人员,伙同他人盗窃公安机关扣押的机动车,严重损害人民警察整体形象,社会影响恶劣,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等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以上当事人均系化名) (宣城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