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进一步加强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新闻发布会通稿

18.07.2014  19:02

  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14〕12号)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开竣工管理,严格项目规划管理。

  一、《通知》明确:加强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开竣工管理

  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建设的第一前提是要有“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的第一要求是能“落地”,“建设项目”落地要有足够的“空间”支撑。只有合法合规的空间支撑,才能“保护资源、节约集约、维护权益”,才能守住耕地保护和生态保护“红线”。

  要解决“空间”支撑问题,只能紧紧抓好“开源”和“节流”。“开源”,就是用足、用活、用精国家下达的有限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想方设法盘活存量建设用地。“节流”,就是用各种有效的、简单的、广普的手段,对所有土地像“黄金”一样珍惜使用。

  2013年9月1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皖政〔2013〕58号)明确提出: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颁发划拨土地决定书时,土地使用权人要按照不低于土地出让金或划拨价款总额的5%缴纳开竣工履约保证金。按期开工的返还50%,按时竣工的返还全部剩余保证金。未按期开竣工的,每延迟一天按缴纳保证金的3‰扣除,扣完为止。

  2014年3月28日,合肥市人民政府《合肥市加强土地管理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意见》(合政〔2014〕31号)对上述要求原文引用进行了落实和强调。同时明确,土地使用权人开竣工履约保证金在获得土地使用权后按约定时间缴纳至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指定账户。现在,市土地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决策每宗土地的供应方案时,对开竣工履约保证金的缴纳和返还都提出了明确约定,并在供应公告中广而告之。

  在实施建设项目开竣工经济监管的同时,合肥市人民政府《合肥市加强土地管理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意见》(合政〔2014〕31号)明确提出建立企业和政府平等的土地利用“双向约束”制度,要求建设、国土、规划、城管、房产等部门开辟“绿色通道”,支持按时开工;要求建设项目未按约定开竣工的违约责任,由土地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监管追究。

  为了将这项规定和要求落到实处,4月27日,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再次明确提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做好建设项目未按约定开竣工违约责任的认定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政策和技术支持。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土地利用“双向约束”制度的要求,对辖区内未按约定开竣工的建设项目进行监管追究。

  6月19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2014年第八次主任(扩大)会议要求,各县(市)、区和开发区出台建设项目未按约定开竣工处理的操作流程,明确责任单位和处置办法,按照国土部门动态巡查发现报告的结果和依法认定的处置意见,确保“该督促的督促到位、该追缴的追缴到位、该处罚的处罚到位”。

  由此,合肥市已经建立起地方政府为责任主体的建设项目开竣工监管体系,土地利用从“一维单极”的“空间省”上升为“四维立体”的“空间省、时间快、质量高、效益好的节约集约目标正在成为现实,必将为合肥市建设“大湖名城、创新高地”做出新的贡献。

  二、《通知》明确:加强房地产项目中规划管理

  近年来,合肥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呈现出良好态势,各项建设有序稳步推进,实现了城乡规划建设大发展的局面。我市绝大部分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开展实施,但也出现了极少部分建设单位擅自修改规划方案或未按规划审批建设的现象,影响了城乡规划的实施,造成一定社会负面影响。为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科学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规划方案修改和规划报批工作进一步强化了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政策法规规定,在《通知》中明确规定: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不得随意修改。因城乡规划调整或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按照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集体审议等法定程序审查后,决定是否批准其修改申请。建设单位必须在规划修改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严格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审查审批,加强日常工作巡查,加强批后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项目监督巡查机制,严把规划核实关口。对擅自更改规划、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配合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其依法查处。

  如果确需修改,规划方案修改需要什么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及《合肥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按法定程序予以修改。《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例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说明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查,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予批准;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有关专家对变更的内容进行论证,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进行公示后,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合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以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因公共安全、历史、自然文化遗产或者生态环境保护、地质灾害或者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实施等原因确需修改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涉及变更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的,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需要修改规划条件的,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后重新核定规划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并公示。需要变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应当及时变更。因规划条件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由于近年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规划项目报批时,报送的文件所使用的名词术语不规范,极易导致群众对其建筑功能、性质的曲解,引发矛盾纠纷。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国家规范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规划项目报批时, 报送的文件所使用的名词术语应规范统一。2013年11月4日,市规划局、市房产局、市工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房地产项目规划、销售信息及广告宣传相关工作的通知》(合规〔2013〕126号),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规划项目报批时,报送的文件所使用的名词术语应统一,如:使用功能仅为办公的建筑称为“办公楼”,使用功能为商业和办公混合的建筑称为“商办综合楼”;办公楼或商办综合楼办公部分应当按层集中设置卫生设备。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单体建筑方案和施工图设计的审核把关;取消“公寓式办公”、“办公式公寓”、“公寓式酒店”、“酒店式公寓”和“产权式酒店”等建筑术语;明确“公寓”使用性质为“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