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名单限制发展,春节期间缴案款

22.02.2016  09:48
 

  安徽法院网讯  2016年2月14日,金寨县人民法院南溪法庭在春节后接待了第一位当事人张某,并劝其缴纳案款进而执结了一起积案。

  金寨县南溪镇人张某早在2004年就以经营土特产成为当地知名度较高的个体户,致富后的张某为了追求更多的利润,在他人劝说下改做“来钱快”的投机生意,结果不仅赔光了积蓄还在2007年向李某借款40000元。李某多次向张某索要欠款未果,诉至金寨县人民法院南溪法庭,法庭依法判令张某偿还李某欠款40000元。张某为了躲避债务外出打工,此案成为积案。几年后,张某通过努力工作又积累了资金准备投资创业,却在申办公司、贷款买房、经商签合同时处处碰壁,甚至无法乘坐飞机和动车。原来金寨县人民法院在清理积案时将未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分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张某也被列入黑名单,在网上搜索他的姓名会自动弹出失信信息,所以只要涉及个人诚信的业务或者高消费的行为都会受到限制。张某在春节前两天通过电话与金寨县人民法院的法官取得联系,并在回老家过春节时主动来到南溪法庭。法官在和张某谈话的过程中,对其从事投机生意和躲避执行的行为进行了批评,详细分析了躲避执行被列入黑名单会承担的更多不利后果,劝说张某不能再次怀有侥幸心理,应当尽快履行给付义务早日摘掉“老赖”的头衔便于经营发展。张某当即到银行缴纳了40000元案款及相应的迟延履行金和执行费,并保证今后一定做到诚实守信。

  法官寄语:俗话说人无信不立,尤其在征信系统逐渐完善的今天,一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就会受到诸多的限制最终得不偿失,只有知法守法做到诚实守信才能获得更好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