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中院领导参与案件审理制度化

19.05.2014  16:42
 

  安徽法院网讯  5月16日上午,在黄山市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四审判法庭内,该院副院长郑刚敲响法槌,宣布开庭审理冯德明诉歙县富堨镇政府确认行政违法纠纷上诉一案。这是该院前不久出台《关于院长、副院长直接参与案件审理和旁听庭审的若干规定(试行)》后,第一个由该院院领导直接参与审理的案件。

  为深入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审判权运行机制,转变行政化管理模式,推行“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审判机制。积极探索司法公开的新途径,根据省高院关于开展“庭审亲历活动”的工作要求,黄山中院日前制定下发了《关于院长、副院长直接参与案件审理和旁听庭审的若干规定(试行)》。

  根据该规定,该市两级法院院长、副院长要直接审理疑难、复杂、重大、敏感案件;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新类型案件;在辖区内具有统一裁判标准、指导同类案件审判意义的案件;信访风险评估等级高的案件;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的案件;其他拟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等8类案件。法院院长全年直接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数不少于2件,副院长全年直接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数不少于4件。院长每季度至少旁听1件案件庭审,全年旁听案件一般不少于5件;副院长每月至少旁听1件案件庭审,全年旁听案件一般不少于20件。

  该院还出台了综合部门具有审判职称的干警参与案件审理的办法。对政治部、办公室、司法鉴定处、机关党委、研究室、审管办、行装处等综合部门具有审判职称的干警由院党组根据专业特长、曾任职务,安排挂靠到相应的业务庭室,统一参与案件审理。全年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数不少于6件。

  该市两级法院把院领导参与审判重大疑难案件作为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将通过此项规定的执行,由过去的个案监督指导转变为多层面宏观指导、监督和总结经验;由过去的行政领导转变为公正高效司法的引领垂范;由过去的综合部门干警不接触案件审理转变为全院审判人员一盘棋;由过去的综合部门干警不接触审判业务转变为行政业务双重人才,形成以审判专业水平为导向的共同思维和机制,促进全市法院干警司法能力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