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中院为干警业外行为戴上“紧箍咒”

26.06.2014  17:42
 

  安徽法院网讯  为维护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确保司法廉洁,打造与黄山相媲美的“黄山法院”、“黄山法官”响亮品牌,黄山中院日前发布《干警业外活动行为规范》,为干警八小时以为的行为戴上“紧箍咒”。

  《规范》要求,干警在八小时以外,应当追求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勤奋学习,锐意进取,熟练掌握专业知识和技能,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形势需要;礼仪得体,举止文明,不得行为鲁莽、语言粗俗;厉行节约,勤俭办事,杜绝奢侈浪费,不得大操大办婚丧喜庆等事宜,不得出入有损身份形象的娱乐场所;强身健体,修身养性,积极参加格调高雅、情趣高尚、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保持健康的体魄。不得参与迷信、赌博、色情等活动;酗酒滋事;制造或传播谣言;以及其它违反公共秩序或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嗜好和行为。

  为避免公众对公正司法产生合理怀疑,《规范》禁止干警在八小时以外接待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接受与案件有关的任何吃请;向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其它财物;为当事人介绍代理人或其他中介机构;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

  《规范》规定,干警发生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所送钱物无法退回或推辞不掉;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参加了与办理的案件有牵连的宴请或娱乐活动,事后知晓;在公共场所和社会交往中与他人发生纠纷造成影响;本人被公安、检察机关询问、讯问或被纪检监察机关调查询问;本人婚姻关系发生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必须在事发后三日内向该院政治部和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规范》要求纪检监察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主动掌握干警业外活动情况,认真做好《规范》的落实工作。对违反规范的人员,情节较轻的,进行诫勉谈话和批评教育;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相关纪律和法律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