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换卡逃费致富 四名男子协助司机几个月逃费70多万

16.05.2016  04:19

2014年7月,苏州苏嘉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发现了一件蹊跷事,数月来多名长途大货车司机采用在高速公路出口处更换短途高速公路收费卡的方式偷逃高速费用,累积金额达70余万元。经调查发现,崔某、王某、邓某、郭某等四名男子有协助大货车司机偷逃高速通行费的重大作案嫌疑。近日,吴中法院以诈骗罪对该四名男子判处有一年半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为换卡逃费,扒开高速隔离网      

崔某原先在昆山跑黑车生意,2013年11月,他送客人到黄埭,沿S9苏绍高速驾车行至黄埭一带时,发现其中一处地方路边没有隔离栏,只有隔离网,穿过隔离网就有一条可以行车的小路。崔某心生一计,只要将隔离网剪断,就可以不用经过收费站而从小路下高速,上高速时领取的通行卡就用不着了,通行卡则可以卖给从山东到苏州或途径苏州去浙江的大货车。江苏境内高速过路费比较高,崔某可以自己开车将从苏州境内入口领取的通行卡卖给这些货车司机,他再从小路下高速,大货车司机只要持崔某的卡交费,就可以逃掉在江苏境内高速的全额过路费,只需交苏州一段过路费。      

想到这种方法,第二天崔某就来到小路所在的高速路段,用大力钳将隔离网剪开一个方便车辆通过的口子。随后几天,崔某晚上开车到阳澄西湖服务区,寻找从山东至苏州或浙江省的大货车司机。第一次,崔某找了一辆从山东潍坊到浙江的大货车,问司机要不要苏州境内高速入口领取的短途通行卡,600元一张。司机将信将疑,崔某表示可以先试试,成功下高速了再付钱,司机同意了。崔某让司机在服务区等候,他则开车到S9苏绍高速黄埭入口领了一张通行卡,从之前找好的小路开下高速。考虑到卖掉通行卡后无法反向回到小路上,崔某又从前方的北桥入口再次领一张通行卡上高速。这样,崔某手里持有两张通行卡,他回到服务区,将一张卡交给司机,司机用这张卡成功下了高速,只交了100多元过路费。就这样,崔某赚到了600元。第一次试验成功后,崔某感到这个赚钱的法子可行,买了个手机和号码,专门用来和大货车司机联系通行卡的买卖事宜。        

分工明确,三张假牌照轮番上阵      

发现这个“致富之路”后,崔某继续用同样的方式领卡、卖卡,还将专用号码留给司机,让他们下次再来时打自己电话。这段时间,他每晚能卖1、2张卡,赚了8000元左右。随着生意越来越多,一个人忙不过来,另一方面每次偷下高速时走的小路上也有人车经过,担心被举报,崔某找到之前一起开黑车的邓某做帮手,负责领卡和望风,每领一张卡给他150元。      

考虑到自己的车每次卖完卡以后还要用卡交费才能下高速,崔某就和邓某到之前反方向的北桥到黄埭高速路段,找了一条偷下高速的小路剪开隔离网的口子,每次开两辆车领卡上高速,一趟卖两张卡,再从反方向的小路偷下高速。为避免多次从北桥、黄埭上高速太频繁,两人还选择从S9高速天池山作为入口,并在天池山到光福一段也剪了一个口子偷下高速。随着生意越来越多,崔某又让邓某去找了王某来帮忙,正好王某也有车,就让王某和邓某两人轮流开车去领卡和望风。      

因为高速收费站开始查的比较紧了,为避免大货车交费的卡和车型不符,崔某还花了2000元买了一辆报废的五菱小货车,做了三张假牌照,由王某和邓某轮流开车上高速领卡,崔某开自己的车去送卡给货车司机。后来因为邓某不干了,崔某又叫了老表郭某加入,与王某轮流开货车领卡。        

逃费司机被查,供出四人被抓      

苏州苏嘉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发现车辆逃费报警后,民警立即对偷逃高速通行费的大货车司机进行讯问并进行大量走访调查。通过大货车司机,崔某四人被交代了出来,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四人供认不讳。      

经查,崔某于2013年11月发现向长途大货车司机倒卖短途的高速缴费卡协助长途大货车驾驶员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能够获利后,纠集王某、邓某、郭某等人一起参与骗取短途高速公路缴费卡,向过境长途大货车司机兜售,直至2014年7月底,崔某等4人在苏嘉杭高速阳澄西湖服务区、苏嘉杭高速白洋湖服务区、苏州绕城距离通安出口1公里路牌处等地向45名长途大货车驾驶员贩卖缴费卡达500余张,每张获利500—800元不等,累计非法获利达30余万元,与上述涉案大货车司机共同骗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用达五十三万余元。      

吴中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崔某、王某、邓某、郭某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共财物,其中被告人崔某系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王某、邓某系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郭某系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且四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但被告人王某、邓某、郭某作用小于被告人崔某。最终,法院综合被告人如实供述、损失得到弥补等情况判处崔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王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邓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郭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千元。其后,被告崔某不服上诉,苏州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既破坏正常的交通秩序,也给国家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当偷逃通行费达到一定数额时还可能构成犯罪。司机需守法通行,莫为贪取不义之财,因小失大。

原标题:四男子在高速公路换卡逃费 被判诈骗获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