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一私企老板拒不支付工人报酬 被判刑10个月

04.03.2015  16:19

3月2日下午,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徐某先与他人合伙注册成立一家公司,后又变更注册为其一人所有,陆续聘用钱某某、许某某、苏某某等人到该公司工作。2013年8月,公司因经营不善停产,被告人徐某玩起了失踪。当月,马鞍山市花山区劳动监察大队陆续接到钱某某等十余名工人的投诉,称徐某拖欠工资,遂联系徐某,要求其及时支付所欠工资,徐某在支付少量工人工资后再次失去联系并更换原有手机号码。2013年10月25日,马鞍山市花山区劳动监察大队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并张贴于该公司大门口,但徐某仍拒不支付钱某某等17名工人工资共计124556.4元。2014年,徐某在马鞍山市公安局佳山乡派出所申请补办身份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徐某于2015年1月22日将拖欠的工人工资124556.4元全部交至法院账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职工劳动报酬共计124556.4元,数额较大,且经劳动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汪继春 马中法 记者 张发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