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价饭菜”是否有理 消费者如何防止价格陷阱?

12.10.2015  07:58

  今年国庆黄金周,被热议最多的莫过于青岛38元一只的天价虾。其实,景区“饭菜天价”早已不是新鲜事。那么,“天价饭菜”是否有理?市场经济背景下,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完全由商家说了算?消费者应如何规避和应对价格陷阱?记者走访相关部门,探求问题答案。

  明码标价,“天价饭菜”就行得通?

  ——对于价格明显偏离价值的市场价格行为,物价部门有权在成本调查基础上,对商家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指导其合理定价。

  “18元一碗的天价米饭、400元一份的蘑菇炖山鸡、1.8万元一顿的天价烧烤……”最近,省城市民王小姐的微信朋友圈里充斥着“天价饭菜”的段子,“这次38元一只大虾的新闻又在网络上疯狂传播,让我很疑惑,这些饭菜为啥敢定如此高昂的价格?鉴于没有告知消费者实际价格,青岛市物价局对涉事饭馆给予罚款9万元的处罚,那么,如果店家提前告知了顾客惊天定价,就是合理合法的吗? ”

  省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处长邢云峰表示,“天价虾”事件中的菜单明确写着38元一份,店家又不明示消费者,让消费者误以为一盘虾38元,这属于商家有意使用欺骗性或误导性的语言、文字、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消费者进行消费。国家发改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3条明确指出,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天价虾”事件构成消费欺诈。

  那么,如果商家“明码标价”,是否就能让“天价大虾”理所应当呢?

  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仙强表示,《价格法》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明确,经营者不得违反公平、自愿原则,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

  “餐饮业属于竞争比较充分的行业,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价格法》,做到明码标价,不得价格欺诈,不得强制消费,保障消费者享有充分的选择权。对于价格明显偏离价值的市场行为,物价部门有权在成本调查基础上,对商家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指导其合理定价,规范价格行为。 ”省物价局副局长程双林说。

  价格放开,就能任性定价?

  ——实行市场调节价,并不意味着市场主体可以随意定价,经营者同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政府相关部门也应加强事中和事后的监管。

  “餐厅经营者对定价都很重视,因为菜品价格与价值制订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餐厅的经营效果。一般以餐饮产品成本为基础,再加上一定的利润和税金。 ”有着十多年餐厅经营经验的李老板,在制订菜品价格时常常很头痛,他坦言,为了招揽生意,定价时,一些高成本的菜肴以及一些销量大的菜肴,比那些低成本菜肴以及滞销菜肴加价率低,一些开胃品和点心加价率反而相对较高。

  那么,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完全由商家说了算? “商品和服务价格,除依法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但价格放开并不意味着市场主体可以随意定价,经营者同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程双林告诉记者:“经营者需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执行政府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同时,配合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的价格调查、成本调查、成本监审、价格监测以及价格监督检查活动,提供有关账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并保证资料真实、客观和完整;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 ”

  市场定价不能“任性制定”具体体现在,经营者不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也不能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省工商局公平交易局刘存俊局长表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但销售鲜活商品,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季节性降价,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等4种情况除外。

  “与成熟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相比,目前价格管理体制还不够完善、价格调控手段还比较有限、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能力还有待提高。 ”程双林说,放开价格的同时政府要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市场主体要进一步完善合理定价机制和管理制度,由“看得见的手”和“看不见的手”共同发挥作用,前者是后者的必要补充。

  日常消费,如何防止价格陷阱?

  ——消费者要懂得自我保护,相关部门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

  “强买强卖”“价格虚高”“虚假促销”……日常交易过程中,消费者难免遇到这些陷阱,如何才能全身而退?业内人士指出,规避“价格陷阱”离不开消费者、经营者、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的多方配合。

  邢云峰介绍,从消费者角度来说,首先要尽到自身的“注意义务”,事先把价格和质量单位问清楚后,再去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如果觉得价格不能接受,可以“用脚投票”。其次,注意保留证据,要把所有能够证明商家造成欺诈和损害的证据保存好,比如全程录音。一旦发生纠纷甚至是恶化到治安事件或刑事案件,这些证据对消费者维权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

  “消费旺季屡曝价格欺诈、价格暴涨等问题,经营者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不断,反映的是市场诚信的缺失,而筑牢社会诚信基础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 ”程双林表示,我省制定的价格法规对经营者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责任划分。 “比如,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交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不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只能自食其果。 ”

  据了解,目前我省物价部门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维护群众价格权益为落脚点的价格工作已有一系列的服务平台,比如12358价格举报电话,畅通群众维权绿色通道,可及时查处价格违法案件;实施阳光执法,有力打击侵害企业和群众价格权益的行为;价费公示,让群众拥有价格政策的知情权;广泛开展价格诚信建设,把价格管理联结到市场和商家,等等。同时,行业协会也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行业价格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