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工作履职不力党政负责人都将担责

10.01.2018  09:42

  记者1月9日从省食药监局获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日前联合印发《关于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的意见》。 《意见》明确指出,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同为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负领导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范围,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未履行职责的行为严厉追责。

  确保食品安全是民生工程、民心工程,是各级党委、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就强化党委领导责任,《意见》指出,要把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各级党委工作重要议事日程,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一同决策部署、一同推进落实、一同考核评价;各级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听取1次食品安全工作汇报,研究部署食品安全工作;高度重视监管队伍建设,着力提升监管能力;建立领导干部食品安全学习培训制度,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作为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强化监督问责。

  就强化政府行政责任,《意见》指出,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推进食品安全规划落实;各级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听取1次食品安全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落实“四有两责”(有职责、有岗位、有人员、有手段,日常监管和监督抽检职责),实行综合执法的地方要把食品安全监管作为首要职责;充实基层监管力量,优化基层监管机构设置,强化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提升监管专业化水平;深入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创建等活动。

  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党政负责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标题:食品安全工作履职不力党政负责人都将担责 来源:中安在线-安徽日报    作者:夏胜为    编辑:吴玉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