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州法院多举措落实审判责任制

29.03.2017  19:04
 

  安徽法院网讯    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工作的深入开展,进一步严格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审判权力核心内容,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抓住审判责任制这一关键环节,全面落实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机制和办案责任制,进一步明确审判职责、深化审判管理,促进审判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

  一是建立审判团队,明确相关权责。为完善法官办案责任制、突出法官和合议庭的审判主体地位,颍州区法院以员额法官为核心,在充分考虑各业务庭的办案数量以及员额法官、审判辅助人员的年龄、工作实践、业务专长等因素的基础上,对现有人员优化重组,实行专业化审判,进一步扩大审判责任制的效果,削弱业务庭的行政管理职能,促成审判职能的不同分工由业务庭向独任制和合议制转化,初步建立了以法官为核心的审判工作组织体系。

  二是落实院庭长办案制度,聚焦审判主业。依托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工作,改变“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审判模式,实行院庭长办案制度,进一步明确院庭长办案的方式、数量和类型,着重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协调化解群体纠纷和执行难题,将其丰富的审判经验辐射至全庭乃至全院,形成了院庭长办案常态化机制。

  三是规范审委会案件讨论,转变工作职能。在前期成立民商事案件专家会议的基础上,又成立由分管院长和资深法官组成的刑事、民商事、行政、立案、执行专业法官会议,作为审委会的前置程序对疑难复杂、需统一裁判尺度等案件进行研讨,并提出参考意见。承办法官或合议庭仍有重大分歧的方可提请审委会讨论,把审委会更多的精力放在总结审判经验、实施审判管理的宏观指导和研究审判工作的重大共性问题上。

  四是推行裁判文书独立签发,实现审理者裁判。下放裁判文书签发权,改变以往裁判文书由院、庭长签发的机制,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外,简易程序案件由主审法官直接签发,普通程序案件由审判长签发。主审法官和合议庭在案件办理中起主导作用,有效解决司法行政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