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州区招商引资统计暂行办法(摘要)
一、统计范围
阜阳市行政区划以外的投资者(含阜阳市在外创业返乡投资人员),来我区投资固定资产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和已在我区正常生产的外来投资企业新增固定资产的投资。
二、统计依据
1.实际到位的内资以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凭证计算。
2.以专利技术、著名商标等无形资产投资的,以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计算,但不超过总投资的25%。
3.以机器设备及其它实物来我区投资的,以原购货发票及其它有效证明。
4.新设立的各类金融机构按注册资本金计算。
5.境外资金以外汇管理局出具的外汇证明及有关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凭证计算,其中直接利用外资以区商务局报市商务局认可的数额为准。利用外国政府贷款,以有关部门的批件和财政部门拨出的单据为准。
6.境外机器设备投资,以海关出具的入关凭证及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商检证明计算。
三、统计材料
各招商引资口和广东招商分局须将当月内资到位情况经口长或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于每月26日前报区招商局,外资到位情况报区商务局。报送内资到位情况时需附下列材料:
1.《阜阳市颍州区引进内资项目情况表》;
2.《阜阳市颍州区招商引资中介人(组织)登记表》;
3.新建企业的合同、营业执照、验资报告、立项(备案)文件、法人代表及外方股东身份证、税务登记证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其中营业执照复印后,须加盖该企业的印章;
4.房地产开发及市场类项目:土地出让合同(拍卖确认书)、土地出让金交付凭据、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总平面图、建筑结构、已建成面积等材料;
5、工业项目:设备投资明细、购货合同、发票,土地出让合同(拍卖确认书)、土地出让金交付凭据、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固定资产投资清单(加盖企业公章)。
6、餐饮及其他服务业项目:房屋产权证明、购房发票(租赁合同、付款票据),装修合同、预决书、付款票据,购买设备明细、发票。
7.阜阳市户籍人员在外创业返乡投资的,需提供其在外地企业的营业执照或作为出资人的验资报告等在外经商办企业的证明材料。
报送外资到位情况时需附下列材料:
1.验资报告;
2.外汇管理局询证函回函;
3.银行询证函;
4.银行进账水单;
5.银行涉外收入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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