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东法院建章立制深化司法改革

13.06.2017  00:10
 

  安徽法院网讯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在改革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明确司法人员职责和权限、审判责任的认定和追究等方面,以制度建设为抓手,明晰审判责任的前提、基础、范围、规则、程序、保障等主要问题,明确审判目标责任,制定了一系列配套制度,以构建“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推进司法改革的深化落实。

  落实院庭长办案。颍东法院制定《颍东区人民法院关于加强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的意见(试行)》,建立健全保障院庭长办案的工作机制,进入员额的院庭长应当承办案件,而且要承办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和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明确规定办案量以及对院庭长办理案件的要求,院庭长办案指标,纳入对其绩效考评和监督范围。

  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建立有效的审判管理和监督制度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保障。颍东法院制定《颍东区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强化监督制约,完善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权力清单,建立健全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机制,强化信息平台应用,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初步建立起科学规范的审判权力运行制约体系,在“放权”的同时,同步强化“控权”设计,实现了“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

  建立健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颍东法院制定了《颍东区人民法院审判团队组建方案(试行)》、《颍东区人民法院审判团队分案方案(试行)》、《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过渡期人员定岗定责实施细则(试行)》,科学划分审判权限,突出合议庭主体地位,构建了审判长、合议庭及其成员的新型工作机制,通过优化审判组织配置、明晰审判主体权责、建立庭审工作规范等措施,实现了对法官最大化“放权”,审判模式由过去的领导层层审批制转变为员额法官自主决断,改变以往行政化、层级化的审判管理体制,切实做到合议庭有职有权,承办法官独立裁判,真正使合议庭和员额法官走上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良性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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