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供销社合作社党组关于做好党员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信息登记报告工作的通知

13.05.2014  18:46

省社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开展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皖纪明电〔2013〕3号)精神,根据省直工委《关于做好党员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信息登记报告工作的通知》(直工〔2013〕22号)要求,现就做好省社党员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信息登记报告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报告对象

    省社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县(处)级以上或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在职党员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人员)。

    二、登记报告的内容

1.党员领导干部本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情况。

2.党员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情况。

3.党员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情况。

4.党员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情况。

党员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没有经商办企业等情况的,也必须按照规定填报登记。

    三、登记报告的步骤

(一)核实名册

9月10日前,由人事教育处核实确定登记报告范围的人员,并将名册提供给省社纪检监察室。

(二)填报表格

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到省社1710室领取登记报告表,由党员领导干部本人按要求认真填写密封后,于9月16日前统一送省社纪检监察室。

(三)汇总上报

省社纪检监察室依据受理的登记报告表,填制《党员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专项清理自查报告汇总表》,于9月20日前将《汇总表》文字版、电子版和登记报告工作阶段性小结以及有经商办企业情况的处级干部《信息报告表》复印件、厅级干部填报的《信息报告表》密封件一并报省直清理办。

    四、登记报告的要求

    1 .高度重视、认真组织。 登记报告是专项清理工作的关键环节,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此项工作的协调,要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对报告的内容注意保密。

    2 .如实填写,按时报告。 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和尽快掌握专项清理工作政策,教育引导党员领导干部积极主动参与登记报告工作。参加登记报告的每位干部要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等文件规定,切实增强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本着对组织、对本人高度负责的态度,如实填写,按时报告,并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3 .严明纪律、强化监督。 省社设立举报电话(0551-62655811、0551-62673920),畅通信访渠道,确保所有纳入专项清理工作范围的干部均参加登记报告,并根据需要,对干部填报的内容进行核实。

 

 

中共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党组

                                                          2013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