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领导干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将被问责

02.10.2018  09:53

  新华网合肥9月29日电(李东标)新华网安徽频道从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获悉,近日,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细化了全省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的安全生产职责、考核考察、表彰奖励、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其中规定,将对领导干部存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等五种情形实施问责。

  《实施细则》强调,全省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并明确了全省县级以上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政府主要负责人、党委常委会其他成员、政府分管负责人、政府其他领导干部等五类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职责,并规定全省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由担任本级党委常委的政府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细则》强调,要建立并落实对全省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安全生产巡查制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公开制度;把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纳入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相关考核、干部考察内容。

  《实施细则》明确,领导干部存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阻挠、干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等五种情形的,将实施问责,并明确了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或者处分等八种问责方式;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实施细则》强调,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年度安全生产考核不合格,或者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省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未按期完成治理任务而发生伤亡事故,或者发生较大以上事故隐瞒不报、组织救援不力、致使损失扩大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取消相关地区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相关地区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

  《实施细则》规定,对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从重追究责任。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

  《实施细则》明确了从轻追责、免责和表彰奖励的条件,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或者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已经全面履行了安全生产职责、法律法规规定有关职责,并全面落实了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的,不予追究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对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推动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预防机制建设、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重大灾害治理、城市安全发展、参加抢险救护、创新安全生产体制机制等专项重要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功或者嘉奖。

  据了解,《实施细则》自2018年9月19日起施行。各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要研究制定具体的贯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