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合肥街头骑摩托车抢金项链 被判6年刑罚金4万元

08.01.2016  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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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报 安徽网 ( www.ahwang.cn )讯 28岁的定远男子鲁某某曾因盗窃罪被劳动教养1年,判处有期徒刑5年,于2011年减刑释放。2015年,鲁某某三次驾驶摩托车抢夺他人金项链,总价值近三万元。目前,鲁某某犯抢劫罪被合肥市瑶海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2011年,出狱后的鲁某某留在合肥,以开货车和出租车为生。2015年5月,他辞去工作待业在家。失去了经济来源的鲁某某,萌生出了抢夺金项链的念头。6月9日,鲁某某驾驶黑色踏板摩托车在合肥市区寻找作案目标时,看到坐在电动车后面的梁某某脖子上戴着金项链,便一路尾随,伺机作案,后见梁某某所坐的电动车减速,鲁某某迅速将梁某某脖子上的金项链抢走,并逃离现场。

此后,鲁某某又于2015年7月1日和2日,以相同手段将骑电动车的李某某和宋某某佩戴的金项链抢走。经鉴定,3条金项链价值近3万元。

2015年7月8日,鲁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因涉嫌抢劫罪被瑶海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瑶海区法院一审判处鲁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人民币四万元。

刘超宇 新安晚报 安徽网记者 宛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