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文化厅关于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贯彻落实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

07.07.2016  01:35

各市、省直管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贯彻落实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办非遗函〔2016〕224号)要求,结合我省非遗保护工作实际,省文化厅将从2016年7月开始,在全省开展《非遗法》贯彻落实情况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学习、宣传、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情况;

(二)出台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配套法规情况;

(三)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情况;

(四)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情况;

(五)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及开展保护情况;

(六)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及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情况;

(七)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承场所情况。

          二、检查方式及安排

本次检查工作文化部将采取地方自查与委托评估相结合的方式。省文化厅也将参照文化部做法开展自查与抽查。市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检查重点,制定本地区的自查方案,对本地区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并逐条对照检查内容报送自查报告(3000字左右)。文化部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委托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开展评估,并组织人员到部分省(区、市)进行实地检查。省文化厅参照文化部工作安排先期进行抽查,具体安排如下:

(一)自查阶段( 7 月至 8 月)

各市(省直管县)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制定自查方案,组织部署自查工作,撰写本市(县)自查报告并向社会公布。8月10日前,将本市(县)自查报告、向社会公布情况、1-2个保护成效突出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经验交流材料报送省文化厅。

(二)评估抽查阶段( 9 月至 10 月)

          省文化厅组成评估抽查组对部分市(县)和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检查,通过现场查看、走访传承人、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等方式检查实际情况。

(三)总结阶段( 11 月至 12 月)

总结检查工作,形成报告,向社会公布,并向各市(省直管县)通报。

三、工作要求

请各市(省直管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高度重视,切实做好组织工作。自查过程要认真细致,严禁走过场或弄虚作假,并按时上报自查报告及相关材料。所有材料均以书面及电子邮件方式报送至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保护部,书面文件需加盖本单位公章。

联 系 人:省文化厅非遗处      左金刚     

省非遗保护中心      支云秀

联系电话:0551-63608275          0551-62843697

邮寄地址:合肥市安庆路268号省博物馆院内省非遗保护中心保护部

邮          编:230061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特此通知。

附件: 1.非物质文化遗产配套法规情况统计表.xls

2.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基本情况统计表.xls

3.工作机构情况统计表.xls

 

 

  安徽省文化厅

      2016年7月6日

 

 

 

 

 

 

 

 

抄送:

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安徽省文化厅

2016年7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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