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文化厅关于公布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习基地名单的通知

02.07.2016  02:59

各市、省直管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文化厅关于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习基地评审工作的通知》(皖文非遗〔2015〕37号),经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习基地入选名单(详见附件)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非遗教育传习基地建设工作是贯彻落实《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该项工作重要意义,高度重视非遗教育传习工作。入选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各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指导,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二、精心组织。入选单位要认真落实申报书五年教育传习计划,结合学科优势及传习项目特色,拓展思路、精心策划、认真组织,加大传承力度,做好经验总结推广工作,充分发挥基地示范带动作用。各入选单位每年3月底之前,将上一年度教育传习工作开展情况报送所在地市(省直管县)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4月底之前,由各市(省直管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汇总报送本地区省级非遗教育传习基地上一年度工作开展情况。

三、加强管理。各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省级非遗教育传习基地开展教育传习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并提供人才、资金方面的支持。对于长期怠于开展非遗教育传习活动的入选单位,省文化厅将取消其省级非遗教育传习基地资格。

      特此通知。

 

附件: 安徽省非遗教育传习基地名单.xls

 

安徽省文化厅

201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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