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审议非煤矿山管理条例 企业或将承担职业病危害责任

26.03.2015  01:21

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定期组织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昨天,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举行分组审议,审议《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

企业或将承担职业病危害责任

根据2014年8月修改通过的《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主体为建设单位。

因此,草案修改二稿规定,非煤矿山项目投产前,建设单位应当负责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检查。

非煤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非煤矿山的安全、水土保持、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非煤矿山具有一定特殊性,企业有责任和义务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解正波介绍,草案修改二稿增加了关于职业病防治的内容。

具体为,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定期组织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此外,非煤矿山企业应当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不得生产,职工不得上岗作业。

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根据草案修改二稿,非煤矿山尾矿库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安装使用在线监控系统,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并且,要求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在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的同时,报告本级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

非煤矿山生产专用道路在使用中会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不可避免的影响,对其线路的选择加以规范十分必要。草案修改二稿增加对生产专用道路的规定,“非煤矿山企业建设生产专用道路应当避开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

草案修改二稿还加大了处罚力度,非煤矿山生产中擅自开采保安矿柱岩柱的,采用可能危及相邻矿山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作业方法的,采掘生产图纸造假、图实不符的,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整改到位仍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非煤矿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报记者 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