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受伤 雇主担责

07.07.2014  20:24
 

  安徽法院网讯  近日,凤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成功执结了一起雇员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013年11月份,朱某雇佣张某为其家中建筑工地施工,后张某雇佣王某为其做该项工程中的木工活。同年12月18日,王某在工作中从房子上跌下致双侧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双侧尺骨移位,并造成脑震荡等严重后果,相继花去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合计37240余元。法院另查明房东朱某建房无相关审批手续,张某无相关建筑施工资质。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作为无相关建筑施工资质的雇主,雇佣了雇员王某,在完成工作过程中监管不力,致王某受到损害,雇主张某理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房东朱某未经批准建房,且将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张某,在施工过程中对参加施工人员没有尽到提醒注意义务,其违章建房与王某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故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朱某赔偿王某11033元,张某赔偿王某26207元,并且朱某与张某对上述赔偿互负连带责任。

  由于朱某、张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王某于2014年4月份向凤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该案已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