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将集中采购二类疫苗 将对疫苗生产商“知根知底”

03.11.2016  13:05

记者昨日获悉,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公布了《安徽省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和交易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

将对疫苗生产商“知根知底”

方案明确,我省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工作所有公告、信息等通过安徽 合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县级疾控机构所有第二类疫苗交易信息通过当地卫计委或疾控机构网站发布。

疫苗生产企业或疫苗进口单位(统称企业)从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获取招标公告信息,并按规定时限提交投标材料。企业需按要求分别编制技术标和商务标标书,委托配送企业配送的,应选择一家符合冷链储存、运输条件等要求的配送企业,并提交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应委托资料。企业提供资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经核实后,省药采监督办有权终止企业的本年度采购资格,并视情况列入不良记录。因企业提供资料虚假、错误、欠缺、过期等原因不符合相应资质要求,影响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的,一切后果由企业承担。这也意味着,对于疫苗生产商或进口单位,今后将“知根知底”。

省级集中采购二类疫苗

今后,我省第二类疫苗的采购实行省级集中采购、县级疾控机构带量交易的方式。省疾控中心是第二类疫苗的价格采购主体,代表全省所有县级疾控机构对第二类疫苗的价格进行省级集中采购;县级疾控机构是第二类疫苗的交易主体,代表辖区所有接种单位进行集中交易。采购周期原则上一年一次,发生不可预见的特殊情况时,可启动紧急采购程序。

企业必须提供合法生产、检定合格的第二类疫苗,不得提供合同规定产品外的第二类疫苗 ,也不得向县级疾控机构以外的单位销售第二类疫苗。此外,如果企业拒绝县级疾控机构签订合同要求,中断供货等,则取消该企业本周期的全省交易资格和下一采购周期该企业参加集中采购资格。企业提供资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经核实后,省药采监督办有权终止企业的本年度采购资格,并视情况列入不良记录。

疫苗有效使用期小于半年可拒收

疫苗有效期短,对运输保存条件要求高,方案中对此也做了相关规定。方案中要求,由于疫苗需要在规定的温度下储运,因此,企业所配送的疫苗应直接从本企业的冷库直接送至县级疾控机构或省内的配送企业,不得配送省外退回的疫苗。

企业及其委托配送企业配送疫苗的剩余有效期,产品标识效期在18个月以上(含)的疫苗提供的实际有效使用期ge12个月,产品标识效期在18个月以下的疫苗提供的实际有效使用期ge6 个月;违者县级疾控机构可拒收该疫苗。

县级疾控机构、接种单位接收疫苗时,按照规定索取疫苗的批签发文件、进口药品通关文件和从生产企业出厂后的完整流向及其冷链记录等,并妥善留存有关资料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以上备查。

(合肥晚报 合肥都市网记者 付艳)

原标题:安徽将集中采购二类疫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