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狡兔三窟”隐瞒财产 法眼识别追踪执行

20.01.2016  15:59
 

  安徽法院网讯  日前,太湖县人民法院异地执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这是一起由追加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案件,该案的成功执结,深受申请人的好评,也成为该院首个将案外人追加为被执行人并通过失信被执行人媒体平台成功执结的案例。

  上海某运光学材料有限公司欠安徽浙太硅业有限公司石英砂款119640元。2015年6月11日,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但某运公司没有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浙太硅业遂申请法院执行。2015年11月5日,太湖法院执行法官一行两人专程前往上海市,对某运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经过一天的查询,查询结果令人大失所望,该公司账户不但没有存款,而且均被当地法院冻结或轮候冻结,仅上海农商行账户预冻结金额就高达300万元。传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手机关机。看来这又是一起棘手的执行案件,执行可能面临走进死角,对某运公司银行账户进行轮候冻结已毫无意义。某运公司有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次日一早,执行人员火速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在一个偏僻的大杂院内,执行人员找到了某运公司人员,当执行人员询问公司情况时,被告知:“某运公司早已迁走,停产一年多了,现在的公司叫某秦公司,是另一家公司。”带着种种疑惑,执行人员随即驱车奔赴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某运公司和某秦公司注册登记档案,资料显示,某运公司和某秦公司分别成立于2001年9月3日和2004年4月26日,某运公司未进行注销登记,两公司年检情况正常,经过进一步查阅,发现某秦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就是某运公司现法定代表人郑某某。郑某某于2013年7月30日将其持有的某秦公司80%股权作价240万元人民币转让给了郑甲。同年8月6日某秦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郑甲。为了进一步核实某运公司与某秦公司的关系,执行人员马不停蹄再次来到某秦公司,深入生产车间进行勘察,眼前的一切让执行人员为之一振,原来某秦公司生产的产品与某运公司产品完全相同,在包装箱上两公司使用同一个销售电话。种种迹象验证了执行人员最初的判断:某运公司并未停产,某运公司与某秦公司对外是两个公司,其实是一个公司两块牌子,只是分工不同而已,一个负责购买原材料,另一个负责销售产品,某运公司对外扮演债务人和“穷光蛋”的角色,钱在某秦公司手里。为了固定证据,执行人员不顾安危,果断对现场进行拍照。下一步,弄清郑某某和郑甲的关系,成为执行某秦公司的关键。

  由于郑某某和郑甲的户籍所在地在外地,在嘉定区江桥派出所,执行人员只能查到郑某某和郑甲的临时居住证,无法查找证明其关系的信息。在嘉定警方的鼎力协助下,通过电话与浙江省临海市公安机关取得联系,证实了郑某某和郑甲的父子关系。

  第三天刚上班,执行人员就对某秦公司账户展开查询,始料未及的是,某秦公司账户竟然没有存款,在查询银行交易流水时,其中一个账户引起了执行人员的注意,该账户余额虽只有140元,但交易频繁,近期也不乏有大额收支出现。执行人员立即裁定追加某秦公司为被执行人,并果断冻结该账户。

  为了巩固执行成果,加大震慑力度,执行人员又及时将两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库。在强大的法律威慑面前,某秦公司主动与浙太硅业取得联系,并如数履行了义务。

  貌似不相关的两个企业,不曾想竟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为了隐瞒财产,逃避制裁,被执行人真可谓招术耍尽,但再狡猾的狐狸,也逃不过猎人的眼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