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租金收入涉嫌拒执追刑责

22.07.2016  19:10
 

  安徽法院网讯  2014年9月28日宿松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执行人余某某应偿还所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经“四查”,执行人员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14年10月13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余某某逾期分文未付,且电话长期无人接听。执行人员在其户籍所在地亦未查找到其下落,仅发现有一套自有住房。2015年4月29日,宿松法院依法将余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要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控。2015年5月4日,申请人反映余某某将自有住房出租给某工程公司。执行人员随即开展调查,查明余某某在2015年4月13日与某工程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某工程公司已将三年租金15万元汇入余某某指定银行账户,随即被余某某转出。

  鉴于余某某在执行期间故意隐瞒租金收入,拒不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义务,涉嫌构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宿松法院于2015年12月21日将该案移送宿松县公安局侦查,2016年3月9日余某某被刑事拘留。因余某某还涉嫌构成其他犯罪,为减轻处罚,其家人将20万元及利息送交至法院,代余某某履行完毕生效判决确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