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男子状告众泰汽车索赔一百万 因案情复杂未当庭宣判

06.01.2016  17:52

阜阳市颍上县人王怀宁因认为众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泰 汽车 )在未经他授权使用的情况下,使用了他的车标设计图样作为商标和车标,已构成侵权,遂将众泰汽车及 合肥 一家众泰汽车4S店告上合肥市中院,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本报2015年11月26日曾报道)。1月5日下午,合肥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王怀宁将原先坚持的1000万元的索赔改为索赔100万元。原被告双方就是否构成侵权展开激辩。被告众泰汽车为证明没侵权,申请了为该公司设计商标的北京一公司的设计师出庭作证。

原告

索赔100万元

5日下午2点50分,此案在合肥市中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原告王怀宁是阜阳市颍上县人,今年39岁,是一名车标设计爱好者。

在诉状中,王怀宁称,2006年,他感觉众泰汽车使用的车标不好看,便设计了多份车标图样。2006年12月底,王怀宁将设计图样寄给众泰汽车品牌部部长兼市场运营总监解伟。2007年3月20日,解伟给王怀宁回了一封感谢信,说公司领导很满意,并邀请王怀宁到公司参观。

王怀宁说,2007年4月,众泰汽车邀请他参加上海国际车展。在上海车展期间通过见面详谈,解伟希望王怀宁把设计的车标以电子图案的方式表现出来,以便完善修改。

2007年6月24日,王怀宁将设计的车标图案通过邮件发给了解伟的办公室秘书倪某。王怀宁认为,被告众泰汽车已经知悉了他的车标设计。

直到2008年7月15日和10月30日,被告众泰汽车分别向国家商标局申请了共计2份图形注册商标。王怀宁认为,上述2份注册商标的图形与他的设计图样相同,侵犯了他的著作权。

为此,王怀宁希望法院判决对方停止侵权,并赔偿他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开支100万元。

被告

申请证人作证商标没侵权

在法庭上,作为其中一名被告,安徽耀恒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光俊到庭参加诉讼。丁光俊认为,他只是汽车销售商,合法代理销售众泰汽车,原告将他列为被告,他认为莫名其妙。

众泰汽车的代理律师则称,被告并没有侵权,被告使用的车标是2008年委托北京一家商标设计公司进行专业设计的,为此还支付了三十多万元的商标设计费用。

庭前,众泰汽车方面向法院申请证人出庭,获得了法庭准许。出庭作证的是北京一家商标设计公司的设计师袁某。袁某称,他是一名设计师,曾参与过众泰汽车的车标设计工作。袁某称,经过他们公司与众泰汽车的多次沟通,最终决定采用字母Z的创意及设计。

原告认为,被告申请出庭的证人所在公司目前仍然与被告存在商业上的联系,因此其证言不具有真实性。晨报记者 王凯

■焦点

1、众泰汽车是否事先知晓原告设计?

法庭上,原告出示了与众泰汽车工作人员解伟的通信往来记录,证实众泰汽车方面在委托北京这家商标设计公司设计商标前已经知晓了原告的商标设计创意及设计图样。

对此,被告代理律师认为,解伟的身份是销售公司市场运营总监,并不负责车标征选,且被告对原告与解伟之间的协商事宜并不知情。

原告认为,解伟除了是销售负责人,还是品牌部负责人,而且解伟在众汽车股委托北京这家商标设计公司进行商标设计的合同上也签了字,这就能说明问题。

2、原告设计是否具有独创性?

被告认为,原告以方框加字母的设计创新程度低,不具有独创性。因为已有不少汽车品牌采取了字母加图形的设计,而且字母Z中间断裂,也不能理解为字母。

原告认为,正方框加字母的设计除了日本一家汽车品牌采用过,此前还没有别的汽车品牌采用,出现的是圆形外框或者椭圆形外框加字母,因此原告的设计具有独创性。且北京这家商标设计公司为众泰控股设计的汽车品牌恰恰就是正方框加字母的设计。原告认为,众泰汽车使用了原告的设计图样,构成了侵权。

此案因案情复杂,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