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阜阳男子为赚每日300元外快 竟充当小偷的“专职司机”

29.03.2018  21:14

为了赚外快,竟充当小偷的“专职司机”。面对法官,他说自己只是给窃贼开开车,并没有参与盗窃,应该认定为从犯。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颇为特殊的盗窃案。

3人在农班车上盗窃,他开车一路跟随接应

事情还要从几年前说起。

2011年年底,乘客李某乘坐阜阳发往颍泉的农班车,临下车时他才发现自己随身携带的6000元现金不翼而飞。此时,乘客葛某某也发现,自己携带的400元现金和一张100元 购物 卡丢失。

无独有偶,2012年年初,阜阳发往苏屯的农班车上,乘客刘某报警称5000多元现金丢失。刘某回忆,当时有个男子坐在他身边,形迹可疑。民警赶到现场时,对方早已没了踪影。

随后,在阜阳发往界首市的农班车上,乘客丁某发现有人正在扒窃钱财,他厉声喝止。不料,对方并不害怕,却对丁某进行殴打,其他两名同伙也来帮忙。殴打中,丁某被对方用携带的匕首划伤。据目击者称,一伙人伤人后立刻坐上了一辆无牌照的轿车逃离现场。

此案引起了警方的高度重视,经调查,颍泉公安分局民警在阜阳发往欧庙的农班车上将张某某等三名嫌疑人(均已判刑)抓获。

根据嫌疑人交待,他们还有一个专职司机刘某某。每次扒窃前,刘某某驾车将三人送上农班车,后开车尾随农班车,等三人得手,再坐上刘某某的车辆逃离。

他们每天给刘某某300元作为报酬。三人被抓时,刘某某闻风逃离。

虽未直接盗窃,但依然是共同犯罪

刘某某一逃就是4年多,2016年,刘某某被警方抓获,后被取保候审。去年11月,刘某某被检察院批准逮捕。

一审时,法院认为,刘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他明知张某某等三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扒窃,仍为三人实施犯罪提供帮助,并获得酬劳,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且在共同犯罪的过程中与他们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完成犯罪行为,均系主犯。

鉴于刘某某的作用相对较轻,系作用相对较轻的主犯;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宣判后,刘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近日,阜阳中院对此案进行了二审。庭审时,刘某某表示,他仅仅开车接送其他共犯,没有具体实施盗窃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不应认定为主犯。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某多次驾车接送他人实施盗窃行为,不能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