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法院 “人身保护令” 为受害人撑起“保护伞”

04.05.2015  13:34
 

  安徽法院网讯        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2011年8月,经省高院批准,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启动了人身保护令试点工作。近年来,在该院的指导下,太和、颍泉、临泉等基层法院已连续发出了多例人身保护令,有效保护了受害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2015年3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首次将人身保护令的适用对象从家庭成员扩大到具有监护、抚养、寄养、同居关系的成员。2015年4月21日,家住临泉县的刘女士因不堪其同居情侣洪某的家暴,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临泉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意见》实施后的首例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刘女士也成为该市首位受到法院“扩大保护”的受害妇女。在保护令作出之前,阜阳中院派专人到临泉法院进行指导,确保了保护令的顺利发出。

  “人身保护令”工作的落实是法院审判职能的延伸,也是法院在司法改革进程中创新工作机制、落实司法为民的有效措施。阜阳中院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积极探索新思路、新方法、新途径,建立了以“两庭”(维权合议庭、少年法庭)为基础、以“人身保护令”为助力的工作格局,多角度、全方位开展维权活动。联合公、检、法、司、民等8家单位,下发了《阜阳市关于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工作的暂行规定》,不仅对裁定的申请、受理、期限、执行等做了具体规定,而且细化了各单位的分工与责任,确保裁定落到实处。该市法院分别成立了家庭暴力案件“人身保护令”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人身保护令”专业合议庭,选派审判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热心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的女法官担任合议庭成员。

  阜阳法院的“人身保护令”起到了较强的威慑作用,为家暴受害者撑起了“保护伞”,给施暴者带上了“紧箍咒”。由于相关工作突出,该院被全国妇联授予“全国维护妇女权益先进集体”,被市妇联授予“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先进集体”、“巾帼文明示范岗”、“妇女儿童维权岗”等多项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