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阜南县市场监督局助购房户维权获好评

29.06.2015  16:25

  近日,阜南县市场监督局成功调解一起因开发商延期交房而引起的纠纷,为购房户吴某挽回了经济损失,深受吴某好评。

  2013年购房户吴某看中了阜南县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某小区的一套房子,随即与该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分多次付清了首付款27.5207万元,并约定房屋的交付期限为2014年12月31日。去年12月31日,吴某去要房子时,该房地产公司负责人说,房子没有完工,所以不能按期交房。4个多月来,该房地产公司一直未履行交房义务,同时吴某个人的银行按揭贷款也办不下来。吴某多次与其理论,均无结果。5月30日,吴某向阜南县市场监管局投诉,要求该房地产公司退还其所购房款并支付违约金。

  接到投诉后,县市场监管局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召集双方进行约谈。在约谈过程中,该房地产公司代表认为,交房推迟的原因是某项审批手续未办理导致银行贷款批不下来,资金短缺,拖延了工期,所以不能按时交房。这不是公司的过错,故不同意支付违约金。今年吴某要求退房时,5月27日公司又与吴某签订了退房协议,双方约定在90个工作日内退还所购房屋的已付房价款及其相关费用。因此,公司只能在90个工作日内退还所购房款。而吴某认为,签订退房协议时,房地产公司没有向我讲清楚细节,我只想能拿到购房款,稀里糊涂地就签了字。回家后,仔细阅读才发现《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约定的退款时间是30日。因此,要求房地产公司在30日内退款。

  执法人员指出,不能把某项审批手续未办理,造成了银行贷款批不下来,资金缺乏,拖延了工期作为延期交房的理由,更不能免除自己依法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约定,房地产公司逾期交房超过90日的,购房户有权解除合同。购房户解除合同的,房地产公司应当自购房户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天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购房户累计已付款的2%支付违约金。至于说,后来签订的退房协议,属于补充协议,其中约定的90个工作日退款,与主合同即《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30日内退还房款相冲突。同时,签订该退房协议时,吴某不清楚两个合同退款时间不一致,未仔细查看,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视为无效合同。

  因此,该房地产公司已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吴某未仔细研究合同条款,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执法人员本着公平、公正、互谅的原则进行了多次调解,最终,该房地产公司退还吴某缴纳的首付款27.5207万元,吴某放弃索取违约金及利息。双方解除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吴某对此调解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