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立法:保障全民阅读的权利

27.06.2014  10:40
      阅读入法更多的是强调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为保障国民阅读的权利应该做什么,而不是国民不阅读就会受到何种惩罚。现在全民阅读入法招致一些人的质疑,不能不说这是对全民阅读立法的误解和误读。
      6月23日,《深圳经济特区全民阅读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这也意味着,深圳将通过顶层设计,为全民阅读权利提供保障。(6月24日《南方日报》)
      此前,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一直力求将全民阅读纳入法制化轨道,推动全民阅读常态化、制度化。这一表态曾在社会上引发强烈反响。一些人对此表示期待,认为对提高国民素质,建设学习型社会大有益处。但也有一些质疑的声音,认为阅读是件很私人的事情,一个人是否愿意读书无法通过立法来改变。但仔细阅读有关负责人的谈话,我们就会发现,立法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国民阅读公共资源和设施不足、不均衡;阅读内容良莠不齐,需要积极引导和扶持;全民阅读工作缺乏统一规划、组织保障和经费支持等等,而不是要“强制阅读”。
      认真审视深圳刚刚公布的《条例》征求意见稿也是如此。《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的具体措施包括:专门设立全民阅读委员会和全民阅读基金,编制全民阅读发展规划;在公共图书馆设立专门的阅读推广部门,配备一定数量的阅读推广人,设立阅读障碍人士阅览区;向低收入家庭未成年人免费派发图书等。
      如今,国人阅读率低,和阅读氛围不浓厚有很大关系,而营造阅读氛围不仅需要政府的努力,也需要法律的介入,从整个民族文化的前景来看,立法推动全民阅读很有必要:一方面,当经济发展到一定的程度,就必须需要文化精神的及时跟进。否则,就会形成丰盈物质高地和荒芜的精神洼地的巨大反差,而当文化道德的自觉机制和力量无法完成对接时,就需要法律的强制力来推动。另一方面,全民阅读入法,以立法的形式“强制”实现阅读的宣传和实质性阅读,符合中国读书国情。阅读立法是加速推进一个国家文明进程的重要手段。
      读书是一种最基本的社会活动,需要明确的是,法律只是为了更好地推动实现公民应该享有的文化权利,为读书创造条件。简而言之,它是为全民阅读服务,而不是强行控制阅读行为。要探讨阅读立法是否可行,首先要搞清楚这项立法的意图。在某种程度上,阅读立法是对公民文化权利的一种呼应。目前国家在公共阅读资源上的投入,不是多了,而恰恰是少了。因此以立法的方式,将增加阅读资源上升为国家意志,实乃必要之举。
      事实上,依靠立法推动阅读,在韩国、美国等国家都有先例,并取得了不错的效果。阅读入法更多的是强调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为保障国民阅读的权利应该做什么,而不是国民不阅读就会受到何种惩罚。如怎样解决国民阅读公共资源和设施不足、不均衡的问题,如何保障未成年人的阅读时间和阅读条件等,都有望从制度上得以解决。现在全民阅读入法招致一些人的质疑和批评,不能不说是对全民阅读立法的误解和误读。
      阅读不能通过强制个人来达成,强制的阅读也失去了阅读的价值。而立法所要起到的作用只是创造读书条件,让想阅读的人有条件阅读,自由地阅读。政府加大对读书资源的投入,是让民众在阅读上能有更多选择。在全民阅读硬件不足、软环境还不够完善的现实情况下,用立法手段保障全民阅读的权利不仅可行,而且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