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听说过“镇级市”吗:民政部门表示那是曲解啦

05.03.2015  20:04

      人民网合肥3月5日电 近期,有部分媒体在报道中使用了“镇级市”一词,引起读者们的热议。今日,安徽省民政厅专门对此作出“澄清”:这其实是对“撤镇设市”的曲解和行政区划建制的错误表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县不可以辖市,部分地级市代管的县级市也属于省、自治区直辖,设立所谓县辖或市辖“镇级市”的提法,是违反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公安部、民政部等11部委印发的《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方案》(发改规划〔2014〕2960号)中,关于“选择部分有条件的地方进行撤镇设市设区试点”,指的是撤镇设立县级市、市辖区,并非设立所谓“镇级市”。
      安徽省民政厅通过本网提醒大家:在开展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中,社会各界应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行政区划建制表述,确保宣传内容准确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