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

14.10.2015  13:29

为应对经济下行压力,缓解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融资难题,改善金融服务,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设立续贷过桥资金。省财政安排10亿元,按各市、县(市、区)上年度小微企业纳税额、上年末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分别在全省占比(权重各半)合并计算比例分配,于9月底前以超调库款资金形式拨付到市,由市统筹使用。各市、县(市、区)按不低于2倍配套,以市或县(市、区)为单位设立续贷过桥资金,对本地范围内依法合规经营、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信用状况良好、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强、没有挪用贷款资金、没有欠贷欠息等不良行为、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为正常类,且符合新发放流动资金周转贷款条件和标准的小微企业提供短期过桥资金。各地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按照“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原则,合理确定服务对象、申请条件,资金额度、期限、费率,科学设置审核程序和资金划转流程,切实加强管理,严密防范风险,并于10月底前正式运作。省财政厅要会同省政府金融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建立科学评价机制,按季度考核通报,督促各地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年度资金周转率(续贷过桥资金累计发生额/续贷过桥资金数额)达到12次以上。

二、实施新型政银担合作机制。全省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新发生的单户在保余额500万元以下各类融资担保业务全部纳入“4321”政银担合作试点。省财政每年安排3亿元,建立省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专项基金。不动产登记部门和工商、公安、林业等部门要为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最高额抵质押、余值抵质押、多个债权人共同抵质押等多种形式的登记服务,合理设定抵质押有效期,不得指定或强制评估。各级政府要积极运用业务补助、创新奖励、增量业务奖励等方式鼓励和引导银行、担保机构进一步扩大“4321”模式应用范围。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完善基层行和信贷人员考核办法,不得将应承担的风险转嫁给企业;银监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担保机构的沟通和合作,加强政策扶持,强化风险分担,开展督促检查,确保实现“4321”模式贷款占小微企业贷款比重有较大幅度提升。

三、开展“税融通”业务。对已有纳税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纳税信用级别不低于B级的中小微企业发放“税融通”贷款。需要融资担保的,市县以企业近2年年平均纳税额的1—5倍核定担保额度,由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低费率担保增信服务。经办银行应及时向已核定公示担保额度并提出申请的企业发放贷款,并给予利率优惠。从企业提出申请到最终放款,在材料齐全情况下原则上办理时间5个工作日以内。各地要尽快出台“税融通”实施细则,金融主管部门按季度通报业务进展情况,争取2015年底前实现全省覆盖。

四、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通过提前进行续贷审批、设立循环贷款、实行年度审核制度等措施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各银行省级分行要优化贷款审批流程,根据资产质量、风险管理能力及所在地信用环境,2015年底前选择不少于10家县(市)支行,扩大其小微企业、“三农”贷款审批权限。根据涉农、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规模、周期和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对经营正常、效益良好、能及时还本付息的涉农、小微企业有中长期贷款需求的,要发放中长期贷款,不得以短接长,分解发放短期贷款。

五、推进“两权”抵押贷款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业务。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人行合肥中心支行要加大支农再贷款支持力度。各地要加快农村“两权”确权登记颁证进度,加快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建设,力争2015年底前全部挂牌营业。建立“两权”抵押、流转、评估、收储的专业化服务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组建国有性质的农村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参与处置相关不良债务。

六、鼓励农村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推动农村商业银行发行小微企业、“三农”金融债,拓宽信贷资金来源。省信用担保集团和符合条件的市、县(市、区)国有融资担保机构对农村商业银行发债项目给予优惠担保费率,年化费率最高不超过1%。

七、支持企业上市(挂牌)。省成立产业发展基金并发起设立若干支子基金。各市要设立天使基金,规模原则上不少于1亿元,形成覆盖企业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等全生命周期的基金集群,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企业因上市改制和内部资产重组需要补交的相关税费,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企业因上市(挂牌)改制需要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继续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意见》(皖政〔2013〕5号)精神执行到2017年。对改制完成并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的拟上市企业,省财政给予30万元奖励,成功上市后再给予70万元奖励,其所在地政府相应分别给予不低于30万元、70万元奖励。皖北地区和大别山片区每培育1家在沪深港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省财政给予企业所在地政府100万元奖励,专项用于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对成功在“新三板”和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的中小企业,省及所在地财政分别按首次股权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省财政奖励金额不超过70万元(与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沪深港交易所上市不重复奖励)。

八、积极发展小微金融服务主体。积极支持设立面向小微企业、“三农”的村镇银行、融资(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对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简化船舶、农机、医疗器械、飞机等设备融资租赁登记许可或进出口手续。在经营资质认定上同等对待租赁方式购入和自行购买的设备。各地要督促财政和税务部门按照皖政〔2013〕5号文件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相关财税支持政策落实到位。

九、发挥互联网金融普惠功能。鼓励省内金融机构打造创新型互联网金融平台,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申请获得互联网金融牌照,发展总部型互联网金融,力争2016年实现互联网金融业态全覆盖。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网站备案和申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推动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发展移动金融服务,解决农村金融服务网点覆盖面不足的问题,创新服务“三农”的移动金融服务和产品,提升金融机构在“三农”领域的服务质量和效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落户企业给予适当奖补,对落户企业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从2015年起,对互联网金融企业自成立之日起10年内所纳企业所得税省级留成部分全额返还给所在地市级财政,用于支持当地符合“双创”条件的互联网金融发展。鼓励省各类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和子基金规范投资互联网金融企业。

十、完善小微企业贷款统计监测制度。各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家统计局等有关部门小微企业划分标准,将个体工商户贷款、私营企业主贷款纳入小微企业贷款统计范围,根据贷款真实用途,准确开展小微企业贷款统计。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各分支机构要加大对金融机构统计数据真实性的监测、检查、考核,确保数据准确。

十一、加大政策落实力度。落实新增存款用于当地和商业银行新设县域分支机构信贷投放承诺制度。人行合肥中心支行要按月开展金融机构降准释放流动性使用效果专项监测。各地要完善金融机构考核办法,建立以金融机构落实国家政策实效和服务地方发展贡献度为主要内容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与地方政府对金融机构支持挂钩,并作为效能考核重要依据。各地要进一步加强政银企对接。各级金融办要与同级人民银行、银监分支机构建立会商机制,定期或不定期通报情况,对落实国家宏观金融政策有力、效果显著的商业银行予以表扬;对落实不力、存贷比过低、未实现“三个不低于”目标的商业银行分、支行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整改,并通报至其上级银行。

十二、优化金融生态环境。积极搭建小微企业信息共享平台,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原则组建征信公司,建立健全信用体系、评级发布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继续组织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活动。积极引导小微企业提高自身素质,改善经营管理,健全财务制度,增强信用意识。支持银行维护金融债权,切实打击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妥善处置金融风险事件,着力构建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省政府金融办要会同省相关单位、金融机构按照本意见精神,细化措施,压实责任,考核指导,跟踪督办,促进我省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