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同行动计划 《中国农机化导报》
12.03.2015 12:05
本文来源: 农业机械化信息
一、开展金融支持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试点
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共同选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较快,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水平较高、农村金融发展基础较好的部分省市,开展金融支持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试点,发挥各部门、各机构自身优势,协同配合,形成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做大做强的巨大合力。
二、加快推动农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
推动各地组建一批以政府出资为主、专门从事农业信贷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加快构建覆盖全国各省(区、市)的农业信贷担保服务网络。完善银担合作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当提高涉农业务的风险容忍度,合理确定银担合作门槛,降低利率,规范收费,简化手续,缩短放贷周期,扩大与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农业信贷合作。
三、着力完善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保险服务
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加大基层服务网络体系投入,不断提升农业保险服务能力,切实保障参保农民利益。鼓励保险机构加大产品创新力度,开发符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的多层次、高保障的保险产品,积极稳妥开展目标价格、气象指数保险等试点,鼓励因地制宜开展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试点。完善保险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创新农业保险与信贷结合的机制,加快发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提升银行机构与保险机构合作的广度和深度。建立完善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四、构建农业部门与金融管理部门和机构紧密合作的新机制
建立定期联系和合作协调机制,农业部门与金融管理部门、银行保险机构互相通报交流农业行业政策、监管政策、发展规划、金融产品创新等信息,共享内部研究成果。加快建立完善农村信用评价体系,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探索建立诚信农业经营主体信息库。农业部门及时向金融机构通报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等名录,组织推荐优质农业项目,银行机构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优先予以支持。推动基层农业部门加强与银行保险机构合作,签署合作协议,并在信贷项目筛选与技术把关,以及农业保险组织承保、查勘定损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五、共同推动出台财政促进金融支农的重大政策
完善财政促进金融支农奖补政策,创新财政支农方式,合作开展财政促进金融支农试点,探索通过担保费用或保证保险费用、利息、贷款风险金等进行补助,扩大“银行+担保”、“政银保”、“银行+风险保障金”等多种金融支农模式的推广范围。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加大对产粮大县三大粮食作物农业保险支持力度,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农业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 中国保监会 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2月27日
本文来源: 农业机械化信息
12.03.2015 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