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实施〈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重要政策措施分工方案》的通知(厅〔2016〕48号)

13.12.2016  17:17
 

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贯彻实施〈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重要政策措施分工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负责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22日


贯彻实施《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

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

重要政策措施分工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重要政策措施分工方案〉的通知》(厅字〔2016〕4号)要求,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皖发〔2015〕26号)提出的一系列重要政策措施,结合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现提出如下分工方案:

一、工作分工

1.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扎实做好建档立卡,认真制定扶贫对象和需求清单、脱贫时限清单、扶贫措施清单、脱贫责任清单,明确脱贫攻坚时间表、路线图。(省扶贫办、省民政厅、省残联。列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其他为主要参加单位,下同)

2.大力发展特色种养业扶贫。制定贫困地区特色种养业发展规划,统筹使用涉农资金,重点支持贫困村、贫困户因地制宜发展特色种养业和传统手工业。实施贫困村“一村一品”产业推进行动,建设一批贫困人口参与度高的特色农业基地。到2018年,每个贫困村至少发展1项特色种养业,使每个有劳动能力的贫困家庭至少能从事1项特色种养业,贫困县建成特色支柱产业体系。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支持贫困地区建设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加快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让贫困户更多分享农业全产业链和价值链增值收益。加强贫困地区农民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培育,强化其与贫困户的利益联结机制。(省农委、省林业厅共同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扶贫办)

3.大力发展光伏扶贫。鼓励和支持无劳动力、无资源、无稳定收入来源的贫困户,以及集体经济薄弱、资源缺乏的贫困村,建设户用光伏电站和村级光伏电站,增加贫困户和贫困村收入。积极探索创新光伏电站建设、补助资金使用和运行维护模式,提高光伏扶贫实效。(省扶贫办、省能源局共同牵头,省电力公司、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

4.大力发展乡村旅游扶贫。抓紧编制乡村旅游扶贫发展规划,制定相关扶持政策。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积极开发原生态体验、观光采摘、农家乐、垂钓休闲、养生度假等乡村旅游特色产品,推进多业态旅游融合。加强乡村旅游经营人才培训,切实提高服务水平。(省旅游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环保厅、省城乡住房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气象局)

5.大力发展商贸流通扶贫。加快贫困地区现代物流体系建设,商业服务网点、农资和商品配送中心、农畜产品交易市场和农产品冷链等项目建设向贫困县倾斜,支持邮政、供销合作等系统在贫困乡村建立服务网点,大力发展贫困村农超对接、直供直销、连锁经营等新型流通业态。将“互联网+”与扶贫开发相对接,优先在贫困县实施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工程创建活动,大力开展电商扶贫。加强贫困地区农村电商人才培训,对贫困家庭开设网店给予网络资费补助、小额信贷等支持。完善贫困地区县级电商服务中心、乡镇服务站和村级服务点功能及配套设施。支持电商企业拓展农村业务,加强贫困地区农产品网上销售平台建设,做到贫困村网上销售农产品和购买生产生活资料服务全覆盖。(省商务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农委、省供销社、省邮政管理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省林业厅、省扶贫办)

6.积极探索资产收益扶贫。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其他涉农资金投入设施农业、养殖、光伏、水电、乡村旅游等项目形成的资产,具备条件的可折股量化给贫困村和贫困户,尤其是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户。资产可由村集体、合作社或其他经营主体统一经营。要强化监督管理,明确资产运营方对财政资金形成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收益分配机制,确保资产收益有效回馈持股贫困户。支持农民合作社和其他经营主体通过土地托管、牲畜托养和吸收农民土地经营权入股等方式,带动贫困户增收。贫困地区水电、矿产等资源开发,赋予土地被占用的村集体股权,让贫困人口分享资源开发收益。(省财政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省旅游局、省扶贫办)

7.实施就业脱贫工程。统筹使用各类培训资源,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提高补贴标准,创新补贴方式,确保贫困户劳动力通过技能培训至少掌握1项致富技能。引导和支持用人单位在贫困地区建立劳务培训基地,搞好定向培训、订单培训和创业培训,积极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积极开展劳务信息服务,搭建贫困劳动力和用人单位对接平台,建立完善输出与输入地劳务对接机制,鼓励地方对跨省务工的农村贫困人口给予交通补助,支持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优先吸纳贫困人口就地就业。大力实施“雨露计划”,对贫困家庭子女在中、高等职业院校就读的实施资金补助。对贫困家庭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支持。鼓励贫困乡村能人带领贫困户劳动力外出务工,支持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带领贫困群众就业增收,真正实现“就业一人,脱贫一户”。对在城镇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农村贫困人口,输入地政府要承担相应的帮扶责任,并优先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村贫困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委、省扶贫办、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工商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8.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抓紧编制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规划、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结合新型城镇化、工业园区建设、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和美好乡村建设,合理安排搬迁地点、搬迁资金、搬迁进度。确定投融资主体,创新投融资模式,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加强风险防控和项目资金管理。制定政策,解决搬迁贫困户宅基地、口粮田。用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土地整治、地质灾害防治、林业生态等政策,支持易地扶贫搬迁。提高易地扶贫搬迁补助标准,为符合条件的搬迁户提供建房、生产、创业贴息贷款支持。统一规划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加大资金投入,优先安排实施。完善搬迁后续扶持政策,确保搬迁对象有业可就、稳定脱贫,支持搬迁安置点发展物业经济,增加搬迁户财产性收入,做到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城乡住房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环保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美丽乡村办、安徽银监局、农发行安徽省分行、国开行安徽省分行、省投资集团、省电力公司)

9.实施生态保护脱贫工程。加大对贫困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投入和生态保护修复力度,开展贫困地区生态综合补偿试点,健全公益林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加快生态脆弱地区治理步伐,优先支持贫困地区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防护林建设、湿地保护与恢复、坡耕地综合整治和水生态治理等重大生态工程,提高贫困人口参与度和受益水平。创新生态资金使用方式,利用生态补偿和生态保护工程资金,使当地有劳动能力的部分贫困人口转为护林员等生态保护人员。加强防灾减灾避灾,加大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治力度,重点抓好灾害监测预警、工程治理等综合防治措施。加大贫困地区传统村落保护力度。加强贫困地区农村气象为农服务体系和灾害防御体系建设。农村环境治理投入向贫困地区倾斜,以整村推进为平台,开展以脏乱差治理、人畜分离、垃圾污水处理、改厕和村庄绿化美化为重点的环境整治,加快改善贫困地区农村人居环境。(省环保厅、省林业厅分别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气象局、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扶贫办、省农委、省地震局、省文化厅、省文物局、省美丽乡村办)

10.加强教育扶贫。按照定点定向原则,努力构建到贫困村、贫困户、贫困人口的教育精准脱贫体系,落实多元扶持与资助政策,帮助农村贫困家庭幼儿接受学前教育,改善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稳步推进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率先从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普通高中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杂费。建立完善省级统筹乡村教师补充机制,推动城乡老师合理流动和对口支援。全面落实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建立乡村教师荣誉制度。努力办好贫困地区特殊教育和远程教育。加大对贫困家庭大学生的救助力度。实施教育扶贫结对帮扶行动计划。到2018年,在有实际需求的贫困村依托小学新建、改扩建幼儿园,使贫困地区农村学前3年入园率达到75%以上;全面完成贫困地区改善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任务,使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全部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加强有专业特色并适应市场需求的中等职业学校建设,落实好提高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等。(省教育厅、省扶贫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11.加强人才科技文化扶贫。建立政策激励机制,鼓励各类人才扎根贫困地区基层建功立业,对表现优秀的人员在职称评聘等方面给予倾斜。加大农村贫困地区科技扶贫支持力度,强化贫困地区基层科技服务,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支持科技特派员开展“包村联户”扶贫服务。积极推进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工程。开展农业实用技术普及培训,提高贫困户劳动力致富技能。加快推进贫困地区农业标准化生产,支持贫困地区创建国家和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积极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支持贫困地区农产品品牌推介营销。建立完善贫困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文化产业、文化事业专项资金向贫困地区倾斜,实施一批文化扶贫项目,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省科技厅、省文化厅共同牵头,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工商局、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财政厅)

12.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无法通过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实现脱贫的家庭实现政策性保障兜底。抓紧建立农村低保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据互通互联、资源共享的信息平台,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将所有符合条件的贫困家庭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动态管理、应保尽保。加大临时救助制度在贫困地区落实力度。提高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水平,改善供养条件。出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办法,力争到2017年全面实现扶贫线和低保线“两线合一”。(省民政厅、省扶贫办、省财政厅)

13.健全留守儿童、妇女、老人和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对农村“三留守人员”和残疾人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建立详实完备、动态更新的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儿童福利院、救助保护机构、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残疾人康复托养机构、社区儿童之家等服务设施和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建立家庭、学校、基层组织、政府和社会力量相衔接的留守儿童关爱服务网络。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健全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收入家庭重病重残等困境儿童的福利保障体系。健全发现报告、应急处置、帮扶干预机制,帮助特殊贫困家庭解决实际困难。加大贫困残疾人康复工程、特殊教育、技能培训、托养服务实施力度。针对残疾人的特殊困难,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对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等重点救助对象,提高救助水平,确保基本生活。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特殊群体关爱服务工作。(省民政厅、省妇联、省残联分别牵头,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关工委、省综治办、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省扶贫办)

14.加快推进贫困户危房改造。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向贫困村、贫困户倾斜,整合使用危房改造、抗震改造、灾损农房恢复重建、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等资金,重点支持贫困户危房改造,探索采用贷款贴息、建设集体公租房等多种方式,切实保障贫困户基本住房安全。到2017年底,完成全省3000个贫困村所有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且自愿实施改造的贫困户危房改造任务;到2019年底,全面完成全省存量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任务,确保贫困群众住有所居、住得安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地震局、省民政厅、省残联、省财政厅、省扶贫办)

15.实施健康脱贫工程。健全贫困地区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强贫困地区县级医院、县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建设,保障贫困人口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努力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大力实施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加大重大疾病和地方病防控力度。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对贫困人口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制度对贫困人口实行政策倾斜,门诊统筹率先覆盖所有贫困地区,降低贫困人口大病费用实际支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支付后自负费用仍有困难的,加大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帮扶力度,将贫困人口全部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使贫困人口大病医治得到有效保障。加大农村贫困残疾人康复服务和医疗救助力度,扩大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建立贫困人口健康卡。对贫困人口大病实行分类救治,实行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的结算机制。深入开展医疗卫生对口帮扶工作,大力实施城市三级医院对口支援贫困县医院和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对口支援贫困地区乡镇卫生院项目。加强贫困地区基层医疗卫生人才引进和培养,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医学类本专科学生项目招生计划数向贫困县倾斜,支持贫困地区实施全科医生和专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贫困地区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面实施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新生儿疾病免费筛查、妇女“两癌”免费筛查、孕前优生健康免费检查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加强贫困地区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到2018年,实现贫困地区县、乡、村三级卫生计生服务网络基本健全,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显著提升。(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残联、省妇联、省教育厅、安徽保监局、省扶贫办)

16.实施贫困地区农村道路畅通工程。推动贫困地区重大交通项目建设,构建贫困地区“外通内联”的交通运输通道。加大对贫困地区县乡公路建设支持力度,提高贫困地区农村道路建设补助标准,加快实施贫困地区乡镇、建制村农村公路和撤并建制村、一定规模的自然村通硬化路建设工程,加强农村公路安全防护,到2018年底全面完成农村道路畅通工程,解决群众行路难、运输难问题。(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扶贫办)

17.实施水利建设扶贫工程。积极推动贫困地区重大水利工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等项目纳入国家和省级水利规划,符合条件的优先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加大投资倾斜力度。加大骨干防洪控制性工程、抗旱应急备用水源工程、中小河流治理、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力度。“八小水利”工程建设投入要向贫困村倾斜。对贫困地区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管理养护给予支持。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强化水源保护,发展适度规模集中供水,大力提高贫困地区集中供水率、自来水普及率、供水保障率、水质合格率。到2018年,实现贫困村自来水“村村通”。(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扶贫办)

18.实施贫困地区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加快贫困地区的电力基础设施改造升级,全面提升农网供电能力和质量。到2018年底,基本解决贫困地区农村电网“卡脖子”“低电压”等突出问题,满足贫困地区农村生产生活用电需求。到2020年底,供电自动化、信息化和普遍服务水平显著提高。(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

19.加快贫困地区农村信息化建设。完善农村及偏远地区电信普遍服务补偿机制,强化政策和资金支持,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宽带网络覆盖贫困村。开展互联网为农便民服务,提升贫困地区农村互联网服务水平,扩大信息进村入户覆盖面。到2020年,实现贫困村宽带网络全覆盖。(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通信管理局)

20.大力支持革命老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脱贫攻坚。加快推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规划实施,扩大革命老区财政转移支付规模。加大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基础设施项目和民生工程建设支持力度,切实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委、省扶贫办)

21.实施金融扶贫工程。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脱贫攻坚的金融支持,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要按照微利或保本的原则发放长期贷款,专项用于易地扶贫搬迁;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安徽省分行、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延伸服务网络,创新金融产品,增加贫困地区信贷投放。优先支持在贫困地区设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贫困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贷资金主要用于当地信贷投放。全面落实扶贫再贷款利率优惠政策,重点扶持贫困地区发展特色产业和贫困人口就业创业。对有稳定还款来源的扶贫项目,允许采用过桥贷款方式,撬动信贷资金投入。大力支持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评级授信贫困户提供5万元以内、3年以下免抵押、免担保扶贫小额贷款,财政按基础利率贴息。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助学贷款、妇女小额贷款、康复扶贫贷款实施力度。支持贫困地区培育发展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开展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试点。支持贫困地区设立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支持贫困地区设立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重点开展扶贫担保业务。积极发展扶贫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对贫困户保证保险保费予以补助。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支持贫困地区特色农产品保险发展。加强贫困地区金融服务基础设施建设,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支持贫困地区开展特色农产品价格保险,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一定保费补贴。有效拓展贫困地区抵押物担保范围。加快省级扶贫开发投融资平台建设,切实解决扶贫开发融资需求。(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财政厅、安徽银监局、安徽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妇联、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农委、省林业厅、国开行安徽省分行、农发行安徽省分行、农行安徽省分行、邮储银行安徽省分行、省信用联社、省投资集团)

22.实施社会扶贫工程。进一步完善领导联系和单位帮扶贫困地区制度,健全“单位包村、干部包户”和驻村扶贫工作队定点帮扶制度,做到不脱贫不脱钩。深化南北结对合作,扩大合作领域,深化合作内容。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在人才智力扶贫上的优势和作用,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与“万企帮万村”精准扶贫行动。完善扶贫龙头企业认定制度,增强企业辐射带动贫困户增收的能力。吸纳农村贫困人口就业的企业,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职业培训补贴等就业支持政策。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开展到村到户到人精准扶贫。实施扶贫志愿者扶贫行动计划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服务贫困地区计划。构建社会扶贫信息服务网络,探索发展公益众筹扶贫。发挥好“10·17”全国扶贫日社会动员作用,畅通互帮互助渠道,鼓励社会各界到贫困地区捐资捐助、参与扶贫开发,释放社会公众扶贫济困的巨大潜力,形成全社会关注扶贫、参与扶贫、支持扶贫的浓厚氛围。(省扶贫办、省委组织部、省委统战部、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工商联、省农委、省林业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直机关工委)

23.强化领导责任。要层层签订脱贫攻坚责任书,落实工作责任制,有扶贫开发任务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每年要向省委、省政府专题报告扶贫脱贫进展情况。省直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按照职责落实扶贫开发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实现部门专项规划与脱贫攻坚规划有效衔接,充分运用行业资源做好扶贫开发工作。军队和武警部队要发挥优势,积极参与地方扶贫开发。要发挥好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脱贫攻坚的作用。改进县级干部任用选拔机制,统筹省内优秀干部,选好配强扶贫开发任务重的县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把扶贫开发工作实绩作为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脱贫攻坚期内,贫困县县级领导班子要保持稳定,对表现优秀、符合条件的可以就地提级。加大选派优秀年轻干部特别是后备干部到贫困地区工作的力度,有计划地选派厅局级后备干部到贫困县挂职任职。(省扶贫办、省委组织部等省直部门单位和省军区政治部、省武警总队)

24.强化任务落实。围绕“人脱贫、村出列、县摘帽”的目标,保持建档立卡的准确性和严肃性,细化任务分解,具体到村到户到人,强化举措、确定时限、公开透明、挂图作战。把脱贫任务明晰到具体责任单位、责任人,并保持稳定性,做到不脱贫不脱钩。完善推进方法,坚持既抓结果、又抓过程,比照重点项目调度的办法,实行月点评、季通报、年考核。充分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加强扶贫开发信息平台建设,实现扶贫开发信息资源共享,接受社会监督,做到时时清、事事清、人人清,不打糊涂仗。(省扶贫办、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政府金融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残联、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

25.强化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在脱贫攻坚中的投入主体和主导作用,积极开辟扶贫开发新的资金渠道,确保政府扶贫投入力度与脱贫攻坚任务相适应。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稳定增长机制,实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较大幅度增长。加大省级财政对贫困地区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发挥财政政策统筹、资金聚合作用,农业综合开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以及各部门安排的各项惠民政策、项目和工程,要最大限度地向贫困地区、贫困村、贫困人口倾斜。建立健全脱贫攻坚多规划衔接、多部门协调的长效机制,整合目标相近、方向类同的各类涉农资金用于扶贫开发,聚焦脱贫攻坚。严格落实国家在贫困地区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县级配套资金的政策。在扶贫开发中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强化扶贫开发项目资金监管,加强财政监督检查和审计、监察以及稽查等工作,健全公告公示制度,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从严惩处扶贫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扶贫办、省政府金融办等省直有关部门)

26.强化改革支撑。支持改革,鼓励创新,在连片特困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开展易地扶贫搬迁,允许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在省域范围内使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扶贫开发用地需求,专项安排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省级在安排土地整治工程和项目、分配下达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计划和补助资金时,要向贫困地区倾斜。财政支持的微小型建设项目,涉及贫困村的,允许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管。科学合理有序开发贫困地区水电、煤炭等资源,调整完善资源开发收益分配政策。探索水电利益共享机制,将从发电中提取的资金优先用于水库移民和库区后续发展。加强扶贫开发法治建设,健全贫困地区公共法律服务制度,在规划编制、项目安排、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等方面,提高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省投资集团、农发行安徽省分行、国开行安徽省分行、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法制办)

27.强化基层组织建设。加强有扶贫开发任务的乡镇领导班子建设,有针对性地选配政治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熟悉三农工作的干部担任乡镇主要负责同志。抓好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选好配强村级领导班子,鼓励和选派思想好、作风好、能力强、真心为群众服务的优秀年轻干部、退伍军人、高校毕业生到贫困村工作。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完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将村干部报酬、村办公经费和其他必要支出作为保障重点。根据贫困村实际需求,精准选配第一书记,精准选派驻村扶贫工作队,切实提高县级以上机关派出干部比例。加大驻村干部考核力度,实行贫困村不出列、工作队不撤出,贫困户不脱贫、帮扶责任人不脱钩。对基层一线干出成绩的、群众欢迎的驻村干部,要重点培养使用。创新农村社会治理体系,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加快推进贫困村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继续落实好“四议两公开”、村务联席会等制度,健全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机制。(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28. 强化考核监督。制定脱贫攻坚考核办法,落实对限制开发区域和生态脆弱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取消地区生产总值考核的规定,对贫困地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行严格考核。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作用,将考核结果与干部使用挂钩。对扶贫实绩突出的优先提拔使用。对未能完成年度扶贫开发目标任务的实行“一票否决”,对其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约谈,其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不予评先评优,3年内不得提拔、重用或调离。加强对行业扶贫和定点帮扶工作的考核,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加强扶贫开发统计与贫困监测,提高监测能力和数据质量。建立扶贫对象退出管理机制,制定贫困户脱贫、贫困村出列和贫困县摘帽标准、程序、核查办法。贫困县摘帽,由县级提出申请,市级初审,省级审定,报国家备案。对摘帽的贫困县,在攻坚期间原有扶贫政策保持不变;对已经脱贫的农户,在一定时期内让其继续享受相关政策,避免出现边脱贫、边返贫现象,切实做到应进则进、应扶则扶。加强对贫困地区党委、政府脱贫攻坚工作的督促检查,加强对扶贫工作绩效的社会监督,开展贫困地区群众满意度调查,建立对扶贫政策落实情况和扶贫成效的第三方评估机制。对扶贫开发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的,严肃追究责任。(省扶贫办、省委组织部、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

29. 强化舆论导向。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大力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期扶贫开发的重要战略思想,准确解读党和政府扶贫开发的决策部署和政策举措,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脱贫攻坚的合力,坚定脱贫攻坚的必胜信心。加强贫困地区乡风文明建设,深化贫困地区文明村镇和文明家庭创建,支持贫困地区挖掘保护和开发利用红色、民族、民间文化资源。生动报道各地各部门脱贫成效、实践经验和先进典型,加强扶贫开发的交流合作,着力营造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舆论氛围。(省委宣传部、省扶贫办、省文化厅)

30. 强化扶贫开发队伍建设。稳定和强化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扶贫开发任务重的市、县、乡三级领导小组组长由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强化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决策部署、统筹协调、督促落实、检查考核的职能。建立与精准扶贫工作要求相适应的省、市、县、乡四级扶贫机构和队伍,充实加强各级扶贫开发工作力量,省和有扶贫开发任务的市、县(市、区)扶贫部门独立设置,有扶贫开发任务的乡镇设扶贫工作站,扶贫开发任务重的村设扶贫专干,保障扶贫机构和人员工作经费,确保扶贫工作有效开展。加强贫困地区县级领导干部和扶贫干部思想作风建设,加大干部培训力度,把贫困地区干部和扶贫系统干部培训纳入各级党政干部培训计划,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要把脱贫攻坚政策措施作为培训内容,努力提升扶贫干部队伍能力水平。(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省委党校、安徽行政学院)

二、工作要求

(一)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抓好脱贫攻坚各项任务的落实。牵头单位对分工任务负总责,及时推进和汇总工作进展情况,主要参加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分工,积极配合,主动作为,凝聚脱贫攻坚力量。

(二)分工任务中,属于制度建设的,要抓紧研究,提出方案;属于项目、行动、工程和政策实施的,要尽快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和进度安排;属于原则要求的,要认真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和推进有关工作的具体意见和措施。部门支持政策要体现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进一步聚焦贫困村、贫困人口,具体落实方案或实施意见要在2016年9月底前全部编制完成并出台。

(三)省扶贫办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工作协调,及时跟踪各项工作的具体落实情况;在此基础上,适时提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对部门贯彻落实工作开展督促检查。各牵头单位要在每年11月底前将牵头负责工作的年度落实情况和下一年度工作安排报送省扶贫办,由省扶贫办汇总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并报省委、省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