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男子醉酒后骑上两轮电动车 危险驾驶终获刑

24.02.2018  23:05

当由动力装置驱动的两轮电动车在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等超出关于“非机动车”国家标准的规定时,可被鉴定为“机动车”。日前,醉酒后驾驶上述电动车的许某某,被怀远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7年3月2日晚,被告人许某某持C1型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号“金彭”牌两轮电动车,在怀远县榴城镇境内沿荆涂路自南向北行至启王路路口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安徽大禹司法鉴定所检验:许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34.80mg/100ml。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无号“金彭”牌两轮电动车属于两轮轻便摩托车,即属于机动车。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许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