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三部门联合发文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

03.03.2016  09:50
          信息来源:2016-3-2中国国土资源报
        ◢推行农民住房保障不同区域多种实现形式◢建立宅基地所有调换制度和退出激励机制
          本报讯 (记者 洪曙光 通讯员 张 伟)2月25日,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从规划引导、使用管理、制度创新和监管4个方面,作出16条规定。
          安徽省指出,充分发挥规划管控引导作用,合理确定宅基地面积标准。推进农民住房户有所居在不同区域的多种实现形式,鼓励和引导村集体按照村庄规划集中建设新居。农村村民建设住宅要与旧村改造、土地整治相结合,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宅基地和未利用地。对人均耕地少,二三产业比较发达的地区,以及土地整治、自然灾害导致的村庄搬迁等,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实行集中建设等方式落实“一户一宅”。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制定“一户一宅”宅基地面积标准和集中建设农民新居宅基地面积标准。
       
          安徽省明确,在保障农民住房刚性需求的同时,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控制农村建设用地总量。实行村庄用地复垦核销制度,农用地转用批准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同等数量的村庄用地复垦为农用地,涉及耕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必须在1 年内补充同等数量和质量的耕地,市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国土资源厅核销登记备案占用的农用地数量。
       
          安徽省要求,建立宅基地退出激励机制。市、县人民政府要设立退出宅基地奖励资金,鼓励村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对村民自愿退出因历史原因多占的宅基地,要予以适当补偿。村民自愿退出全部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但自愿放弃申请的,市或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其奖励。退出的宅基地复垦为耕地的,原使用该宗地的农户有优先承包经营权。建立宅基地所有权调换制度,在明晰产权和尊重村民小组及村民意愿的前提下,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村民小组之间调剂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