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中院与当地多部门联合出台诉调对接机制意见

06.12.2016  16:04
 

  安徽法院网讯    为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多元解决机制,日前,宣城中院分别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工商联合会、旅游发展委员会联合发布意见,建立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形成解纷合力,及时化解消费者权益纠纷、非公有制企业矛盾纠纷、旅游纠纷。《意见》对相关纠纷诉调对接机制的平台建设、运作程序、工作要求等方面予以明确规定。

  一是建立诉调对接平台。在全市两级法院诉调对接中心设立消费者权益纠纷、非公有制企业矛盾纠纷、旅游纠纷调解工作室,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工商联合会、旅游发展委员会派员入驻,与法院确定的工作人员共同负责诉调对接工作。法院可派出巡回法庭或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工商联合会、旅游发展委员会派驻工作人员,指导、支持消保委调解工作。协商建立调解员名册,对诉调对接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奖励。

  二是规范诉调对接工作程序。立案登记前后,法院经评估适宜调解的案件均可委派调解,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工商联合会、旅游发展委员会发出《委派调解函》并移送相关材料。上述部门开展调解工作后向委派的法院出具《委派调解反馈函》,反馈调解结果,并退回相关材料。对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委派的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对具有合同效力和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支付令。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或者支付令的,法院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办理。各环节工作期限明确,调解不成的,法院及时立案或审理。

  三是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析研究本地区消费者权益纠纷、非公有制企业矛盾纠纷、旅游纠纷的性质特点,提出防范的意见建议;协调诉调对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推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完善。对进入诉调对接机制的消费者权益纠纷、非公有制企业矛盾纠纷、旅游纠纷相关信息,应当建立台账,做好统计分析,每半年至少相互通报一次诉调对接工作情况。

  四是积极创新工作方式。探索矛盾纠纷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对未达成调解协议,但当事人就部分事实无争议的,法院书面记载无争议事实,由当事人签字盖章予以确认,作为裁判的依据,但确认身份关系、涉及案外人利益及一方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自认对其不利的事实除外。探索矛盾纠纷网络调解平台对接机制,利用信息系统做好相关纠纷的受理、调解、统计、督办、反馈等工作,开展在线调解,推动矛盾纠纷网上解决。探索矛盾纠纷中立评估对接机制,由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工商联合会、旅游发展委员会推荐专业人员进入法院中立评估员名册,法院根据需要,邀请评估员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领域的咨询或者辅导,帮助化解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