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3部地方性法规将被废止 11部地方性法规或进行修改

25.03.2015  20:36

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审议了《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草案》、《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草案》。按照草案内容,3部地方性法规将被废止,11部地方性法规将进行修改。

建议废止3部地方性法规

据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张杰介绍,本次清理主要是为了解决不适应、不―致、不协调等问题。据悉,一些地方性法规的主要内容与全面深化改革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适应的,予以废止。部分内容不适应的,予以修改。地方性法规的主要内容与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抵触的,予以废止。个别条款与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予以修改。地方性法规的主要内容已被新颁布的地方性法规所代替的,予以废止;个别条款与新颁布的地方性法规不协调的,予以修改。

经对164部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建议废止3部地方性法规,分别是《安徽省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暂行条例》、《安徽省乡镇治安联防队管理条例》《安徽省图书报刊出版管理条例》。

11部地方性法规将进行修改

据张杰介绍,以下11部地方性法规将进行修改:《安徽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安徽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安徽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11部法规与我们的 生活 都息息相关。市场星报记者在会上获悉,较为关注的《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对黑头车的处罚,也或将予以明确。其中条例规定“未取得出租 汽车 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制工作委员会同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审查认为,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规定,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为了与部门规章的规定相衔接,避免因规定不―致,建议参照部门规章的规定,将该项修改为:“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